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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海关法:复出口、销毁及放弃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8:00
    第一八二条  1.允许非共同体货物:

    ——从共同体关境复出口;

    ——销毁。

    2.复出口必要时应办理对货物离境规定的手续,包括遵守贸易政策措施的规定。

    非共同体货物可办理某项保税制度以免受出口方面贸易政策措施的情况按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3.(指在根据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的情况下)复出口或销毁,应事先通知海关当局。

    4.销毁或放弃不得使国库发生任何费用。

    5.销毁后的废碎物应按海关对非共同体货物规定的一项待遇或用途处理。

    废碎物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指期限内仍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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