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退税制度
美国海关退税制度概述
所谓退税,是指按照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13条A项规定对在
美国使用负税进口产品制造或生产一种产品并再出口者退回原交纳的有
关税款。制成品必须在有关负税进口产品进口之日起5年内。
出口退税额相当于出口产品中外国已负税料件税款的99%。适用退税的有普通
关税、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标志税(刷唛费)。退税同样适用于国内税法对进口规定的税种,以及某些种类的
石油及其制品进口许可证费等。
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
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概述
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主要分成两种
基本类型。第一种类型主要是涉及美国产品出口后经过有效的加工复运进口的产品,如国外修理或改制货物的复进口关税优惠,国外组装美国零部件复进口的关税优惠等。第二种类型是反映
美国贸易政策,如国际贸易协定等,比如普惠制对
加拿大汽车零件的
关税优惠等。
海关行政处罚及
行政复议规定
一、
美国海关行政处罚规定
美国海关法定权力概述
美国海关法赋予
美国海关和法院广泛的权力。它包括:
强行复制进口商的帐册权。如果不能按照
海关要求提供有关帐册,有关当事人会失去进口特权和
司法蔑视援引权,同样要受到处罚。
强行命令有关当事人出庭和提供证词。
对同进口有关的人、运输工具、航空器、车辆和商品进行扣留和搜查。
在特定条件下,对
美国海关水域,某些海关水域毗邻域
海关有权登船检查。
依照搜查证有权对监管物和其它设施进行搜查并没收违反法律的进口商品。
有权对违反
海关法而应受到处罚的财产予以没收。
可依照原先的诉状或宣布没收财产
诉讼程序的有关财产予以没收归为国有,如果商品价值为1万美元或不足1万美元金额的,或者其确定后属于违禁范围的,可按照简化诉讼程序予以没收充公。
美国联邦法典第十九卷对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