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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进口报关权利的证据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30:00
货物只能由所有人、购买人或报关代理人办理进口手续。当以“凭指令(to order)”而托运时,由发货人适当签署的提单可作为进口申报权利的证据。空运提货单可作为空运到达货物的进口申报证明。
在大多数情况下,进口报关手续是由将货物运至口岸的承运人认定的人或企业所办理。这一实体在
海关
手续意义上被认定为“所有人”。承运人所签发的文件为“承运人证明”。附录中有一份承运人证明的样本。在有些情况下,进口报关手续可依提单副本或装运收据办理。如果货物不是由公共承运人运入,进口人在货物到达时对货物的占有应被视为进口申报权利的足够证据。
来源:
美国
海关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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