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规费是由1985年《综合预算协调法》予以确认的。这一法律在1986年得以扩展,已包含货物处理费。同样在1986年,国会制定了《水资源开发法》,授权海关为陆军工程兵部队征收港口维护费。有关的进一步立法使
海关规费延展到了2003年。
对于价值高于2000美元的正式申报进口,货物处理费(MPF)为进口货
物价值的0.21%,但每次申报最低为25美元,最高为485美元。对于价值低于2000美元的非正式申报进口,货物处理费为:自动化申报,2美元;不由海关整理文件的人工申报,6美元;由
海关整理文件的人工申报,9美元。
货物处理费的如下变化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提交的进口申报生效:
·对直接自加拿大进口、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符合原产于
加拿大标记要求的进口货物,不征收货物处理费。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货物处理费:正式进口申报、非正式进口申报、人工或自动申报。
·以前使用的加拿大/非加拿大混合货物的分摊公式不再有效。所有包含任何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不符合原产于
加拿大的货物的进口申报,均应适当征收货物处理费。
对原产于
加拿大的货物,不立即改变征收货物处理费的规定。但是,自1999年6月30日起,对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符合标为原产于
墨西哥的货物,不再征收货物处理费。
港口维护费是一种对使用港口而征收的从价收费,它与进口货物、货物进入对外贸易区、国内装运、旅客运输有关。该项规费只在得益于陆军工程兵部队用于维护口岸贸易区的开支的港口征收。港口维护费为货
物价值的0.125%,按季度支付,但进口货物应在进口时支付。
海关将所征收的港口维护费存入港口维护信托基金。
基金在通过拨款程序后由陆军工程兵部队用于
美国口岸和港口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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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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