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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特殊的原产地标记要求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30:00
    原产国要求与其他政府部门要求的任何特殊标记和标识不同。有关部门的标记和标识要求应进一步咨询该有关部门。

    某些产品应符合特殊的原产国标记要求;铁和钢的管道和管道套件;检修孔的圈、框和盖;和液化气罐必须以下列4种方式标明原产国:冲模、浇铸(酸或电解)蚀刻和雕刻。此外,上文讨论的原产地标记豁免不适用于铁和钢管及其套件。

    以下商品及其零配件应以冲模、浇铸、(酸或电解)蚀刻或雕刻方式或以说明原产地的金属牌通过焊接、螺钉或铆钉而固定的方式明了和显著地标明原产国:

    刀、剪刀、大剪刀、剃刀、手术器具、科学和实验室器具、钳子、扁嘴钳子和真空罐。

    手表机芯应至少在其的一个架子或面板上显示:(1)制造国的名称、(2)制造商或购买商的名称,和(3)钻数和具有机械作用的轴承数。

    时针的机芯应在正面或背面的最显著的部位标明:(2)制造国的名称、(2)制造商或购买商的名称,和(3)钻数,如果有的话。

    表壳应在后盖的内部或外部最明显的部位标明(1)制造国的名称、(2)制造商或购买商的名称。

   《美国协调关税税则》第91章中的钟壳和其他包装盒应在后盖的内部或外部最明显的部件标明制造国的名称。

   “手表机芯”和“时钟机芯”是指由平衡轮和游丝、石英所控制的装置或任何其他能确定时间间隔的系统,加上显示盘或可组合机械显示器的系统。“手表机芯”包括厚度不超过12毫米、宽、长或直径不超过50毫米的装置;“时钟机芯”包括不符合手表机芯维度规格的装置。“壳”包括内壳或外壳、机芯的机架,连同其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闹铃、钟脚、柱、座和外框以及可用以与机芯组合成手表、时钟、定时开关或《美国协调关税税则》第91章中规定的其他装置的任何辅助或随附零部件。

    第91章要求表明特殊原产地标记的商品必须以刻、冲模、雕、冲压等方式显著和永久地标识。如果不严格地遵守这一要求,上述商品就不得进口。

    电光显示的机芯和与其相配的机壳,无论作为单独商品进口还是作为组装钟表的配件进口,均不在特别原产地标记的范围内。这些商品只需要依据《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04条款标明原产地。

    除了上述的特殊标记要求,所有原产外国的手表还应符合普通的原产国标记要求。海关将手表机芯的制造国视为手表的原产国。制造国的名称应在后背盖或刻盘面标明。

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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