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国要求与
其他政府部门要求的任何特殊标记和标识不同。有关部门的标记和标识要求应进一步咨询该有关部门。
某些产品应符合特殊的原产国标记要求;铁和钢的管道和管道套件;检修孔的圈、框和盖;和液化气罐必须以下列4种方式标明原产国:冲模、浇铸(酸或电解)蚀刻和雕刻。此外,上文讨论的原产地标记豁免不适用于铁和钢管及其套件。
以下商品及其零配件应以冲模、浇铸、(酸或电解)蚀刻或雕刻方式或以说明原产地的金属牌通过焊接、螺钉或铆钉而固定的方式明了和显著地标明原产国:
刀、剪刀、大剪刀、剃刀、手术器具、科学和实验室器具、钳子、扁嘴钳子和真空罐。
手表机芯应至少在其的一个架子或面板上显示:(1)制造国的名称、(2)制造商或购买商的名称,和(3)钻数和具有
机械作用的轴承数。
时针的机芯应在正面或背面的最显著的部位标明:(2)制造国的名称、(2)制造商或购买商的名称,和(3)钻数,如果有的话。
表壳应在后盖的内部或外部最明显的部位标明(1)制造国的名称、(2)制造商或购买商的名称。
《
美国协调
关税税则》第91章中的钟壳和
其他包装盒应在后盖的内部或外部最明显的部件标明制造国的名称。
“手表机芯”和“时钟机芯”是指由平衡轮和游丝、石英所控制的装置或任何
其他能确定时间间隔的系统,加上显示盘或可组合
机械显示器的系统。“手表机芯”包括厚度不超过12毫米、宽、长或直径不超过50毫米的装置;“时钟机芯”包括不符合手表机芯维度规格的装置。“壳”包括内壳或外壳、机芯的机架,连同其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闹铃、钟脚、柱、座和外框以及可用以与机芯组合成手表、时钟、定时开关或《
美国协调
关税税则》第91章中规定的
其他装置的任何辅助或随附零部件。
第91章要求表明特殊原产地标记的商品必须以刻、冲模、雕、冲压等方式显著和永久地标识。如果不严格地遵守这一要求,上述商品就不得进口。
电光显示的机芯和与其相配的机壳,无论作为单独商品进口还是作为组装钟表的配件进口,均不在特别原产地标记的范围内。这些商品只需要依据《
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04条款标明原产地。
除了上述的特殊标记要求,所有原产外国的手表还应符合普通的原产国标记要求。
海关将手表机芯的制造国视为手表的原产国。制造国的名称应在后背盖或刻盘面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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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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