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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原产地标记——其他例外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30:00
    以下种类的物品也应免于标明原产国的标记要求(进口这些物品通常所使用的容器也应免于标记要求):

    ·进口物品是为了进口人的使用,而不是为了以进口时的状态或其他状态销售;

    ·将由进口人或为进口人在美国进行加工的物品,但该加工不得旨在隐藏物品的原产国或加工方法不得消除、毁坏或永久地隐藏原产国标记。

    ·由于物品的特性、其进口的情形,即使不标明物品的原产国,物品的美国最终购买者肯定知道其原产国。这一例外的最明确的适用是,美国的最终购买者与国外的供应商之间的合同保证所供应之货仅为在指定的国家生长、制造或生产。

    以下种类的物品也可免于标示原产国:

    无法标示的物品;

    ·在装运往美国之前不受损害无法标明标记;

    ·物品在装运往美国之前无法标明标记,除非以非常高以致妨碍进口的成本进行;

    ·在容器标明就足以合理表明其原产国的物品;

    ·天然未加工的物资;

    ·在进口到美国时20年之前生产的物品;

    ·申报进口或自仓库提取后立即用于出口或用于运输出口的物品。

    虽然这些物品免于标明原产国标记,通常在美国到达最终购买者的物品的最外面的容器应标明物品原产国名称。

    当对容器标明标记将合理地表明原产国时,该物品本身可被免于标明原产国标记。这种免责只适用于当物品将在不打开的容器中到达最终购买者的情况。例如,在标明原产国的封装容器中到达零售购买者的物品就属于这种例外。由以未开封的方式接收原材料厂的制造商用于制造的原材料也属于这种例外。

    如下物品及其容器,免于标明其原产国:

    ·免税的美洲鱼产品;

    ·美国属地的产品;

    ·出口后返回的美国产品;

    ·价值5美元以下无须申报即可进口的物品。

    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货物的特殊原产国标记规则,在《北美自由贸易区:海关手续指南》中具体讨论。
                                                   pc18
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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