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物品或如下种类的物品不必要标示原产国(生长、制造或生产该物品的国家)标记。但是,通常在
美国到达最终购买者的物品的最外面的容器应标明物品原产国的英文名称。
艺术品:
归类为《
美国协调
关税税则》编码9810.00.15、9810.00.25、9810.00.40和9810.00.45的物品;
进口时相信为古董但因不真实而退运的物品;
废包装袋;
黄麻袋;
钢饰品;
未串连的珠子;
直径5/8英寸及以下的滚球轴承;
待镀的金属坯;
秋帽帽体;
螺栓、螺帽和垫圈;
成束的玫瑰;
煤球或焦炭球;
最大尺度为1英寸及其以下的带扣;
粗麻布;
纽扣;
纸牌;
玻璃纸、赛璐珞片或带;
以胶囊、丸、片形式进口的化学品、药品或
其他相似物质;
卷烟和雪茄;
瓶器的稻草覆盖物;
钻石模具;
木销;
道具;
鸡蛋;
羽毛;
木柴;
仅刨平、开舌槽的地板;
人工花、成捆的除外;
切花;
切割成一定形状和规格以用于时钟、手表、口袋和钱包镜子的玻璃,或
其他相似形状和规格的玻璃,但镜头和手表水晶除外;
家具滑道,带叉的除外;
发网;
原皮;
鱼钩(带线的鱼钩除外);
木桶箍;
走棱板;
皮革,成品除外;
家禽;
木材,成品除外;
已据木材;
金属条,混凝土加固用的金属条、金属坯、块、锭、板、片除外,但这一除外不包含电镀板和
其他相似金属;
仅切割、压印以在长宽和形状上进行加工;
纪念碑;
普遍钉、鞋钉和钉书钉;
自然产品,如蔬菜、水果、浆果、死或活动物、鱼和鸟类,上述产品应处于自然状态,进行为安全运输所必需的以外的加工后应属例外;
装瓶的网;
新闻纸;
蜡版纸;
印钞纸;
羊皮纸和牛皮纸;
与机器进口自同一国家的零部件;
木柱;
别针;
植物、灌木和
其他类似物品;
插栓;
竹竿;
木栅栏柱;
纸浆用木;
碎布(包括擦试布);
轨道联合栓和钢板;
绶带;
铆钉;
绳束,包括钢缆、船上束具、纤绳、细线、纱线;
边角料和废料;
螺丝钉;
垫片;
屋顶木板捆,但红雪松屋顶木板捆除外;
染色、用作服装的皮毛;
生皮毛;
海绵;
手表发条;
邮票、邮资、
财政收入和无
其他印记的政府盖印信封和明信片;
木桶板;
盘钢;
枫糖;
铁道联结木板;
尺度不超过1英寸的瓦片;
已锯木材;
笔架尖;
圣诞树;
精确砝码;
蜡烛芯;
钢丝,带刺的除外。
除非运往美国的物品在上述清单中明确列出,否则,出口商在得出免于标明原产国的结论之前从
美国海关取得咨询意见是明智的。如果上述清单中的物品在
美国重新包装,新的包装必须标明其中物品的原产国。进口商必须在进口申报时证明,如果它们重新包装,它们将对重新包装的容器适当标明原产国;如果它们不重新包装而是直接转售于重新包装人,应将原产地标记要求通知重新包装人。不遵守上述规定,进口商可能会遭受处罚和被征收原产地标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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