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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原产国标记要求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30:00
    如果物品(或当要求容器而非物品标明原产地标记时的容器)在进口时原产地标记不适当,除非物品在有关进口申报清关之前在海关监管下被出口、销毁或适当标明原产地,应被课征相当于物品海关估价10%的原产地标记税。

    确定每一种情况下的“最终购买者”几乎是不可能的。广义而言,“最终购买者”可以被界定为在美国的、接受进口时状态物品的最后一个人。原则而言,如果进口物品将被美国用于产生具有与进口物品的名称、特征和用途不同的物品的制造,该制造商就是最终购买者。如果物品将以零售方式、以进口时的状态销售,最终购买者为零售购买者。将进口物品置于造成物品实质性改变的加工的人为最终购买者,但如果仅仅为改变进口物品特征的非实质性加工,该物品的加工人就不应为视为最终购买者。

    当物品(或其容器)应标明原产国时,只要标记能在物品到达最终购买人之时保留在物品或其容器上,该标记就应被视为永久性的。当物品是一种通常在进口以后但交付最终购买者之前与其他物品组合的物品,并且表明该物品原产国的名称标明在组合后仍可见的位置,除了原产国名称外,该标志应包括清楚表明标示的原产国的文字或符号。例如,如果标有原产地标记的瓶、圆桶或其他容器空装进口,那么它们就应被标明“瓶(或圆桶或容器)在……制造”。标示原产国的标签或其他物品在美国粘贴于其他物品时,应标有进一步的说明性文字,如“标签在……制造”或其他相似的文字。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United States”或“American”或“U.S.A.”、或任何该词或文字的变异、或任何不是生产该产品的美国城市或地方名称或外国的国家、城市或地方名称出现在进口物品或其容器上而可能误导最终购买人对物品实际原产国的认识,有关原产地名称的词、文字或名称应明显、永久地标示在最靠近“在……制造”、“……的产品”或与其具有相同含义的其他文字之处。

    如果已标有原产地物品将在海关放行后在美国重新包装,进口人必须在进口申报中保证在重新包装时不损害已适当标明原产地标记的物品的标记或将对重新包装的容器标明标记。如果进口人不进行重新包装,而是转售于重新包装人,进口人必须将标记要求通知重新包装人。不履行该保证要求将使进口人承担罚款和/或其他税收。

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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