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
关税法》第592条款(已修正)(《美国法典》第19卷第1592条款)原则规定,任何人以电子传输、书面或口头申报提供实质性的虚假信息和以文件、作为或实质性的不作为等方式欺诈地、重大过失地、过失地将商品进口或试图进口到
美国的
商业渠道的,应被处以罚款。在某些情况下,该人的商品可被扣留以保证罚款的支付,如果不缴纳罚款,可将其没收。
美国海关还将有关行政欺诈立法适用于涉及
美国和海外的个人和公司过失或故意地提供有关进口信息的情况。
刑事欺诈立法还规定了对
海关官员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处罚。《美国法典》第18卷第542条款规定,对涉及进口和企图进口的违法行为,应处以2年以下的监禁或/和罚款。虽然行政和刑事欺诈立法现在不论是否涉及税收损失均应适用,但国会制定的意图却在防止
美国财政收入的损失。
此外,依据《1930年
关税法》第596条款(已修正)(《美国法典》第19卷第1595a(c)条款),
美国海关应查扣和没收所有盗窃或走私的商品,以及受控制货物和某些违禁物品。商品在以下情况下会被查扣和没收:因健康、
卫生和自然保护法律的规定而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联邦法律要求具有许可证方可进口而没有许可证的;侵犯
版权、
商标权、商号以、外包装设计权的商品或包装;商品标记故意或多次违反原产国标记要求的;或受数量限制而需要外国政府签证或相似文件的商品,在申报进口时提供伪造文件的。
联邦有关“洗钱”问题的法律对行政和刑事条款作出了规定,对违反《洗钱管制法》和《
银行保密法》的行为,除了政府可以对其起诉以罚款和监禁外,可查扣和没收有关财产或可追查的财产。进口欺诈违法行为包括《洗钱管制法》中列明的特定非法行为和
其他的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包括20年以下的监禁和/或5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
行政处罚违法财产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和行政欺诈立法和有关洗钱的立法,由
美国海关调查局的有关官员负责实施,他们在全美国境内和世界的主要贸易集散地活动。发现涉及商品进口的嫌疑或明确违法行为,可向
美国海关拨打免费电话匿名举报(1-800-232-5378)。在大多数情况下,举报欺诈可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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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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