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此后提及的以外,当涉及不同税率的货物包装在一起或混合在一起以至海关官员无法在不分拆货物的情况下方便地确认每一种货物的数量或价值或该包装的内容时,除非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
海关的监管下分拆货物,否则混装货物将适用其任何部分的最高税率。
《
美国协调
关税税则》总注释17规定了三种现成的确认方式:(1)抽样;(2)查证装箱单或申报进口时的
其他文件;或(3)本行业所公认的、依据
美国海关规章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的、表明履行
商业要求的证据。
货物的分拆应由收货人负责,应在口岸海关关长有关货物混装通知由人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的30日内(除非特许更长的时间)完成。
海关监管分拆的报酬和费用由收货人负担。
将货物中货物一部分的最高税率适用于全部货物的规定不应对该货物的任何部分生效,如果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表明:(1)该部分货物
商业上可以忽略不计、分拆成本过高并且其在制造程序中使用之前不会分拆,或,如果不是这样,(2)混装并非意在逃避缴纳
关税。
任何已提供了上述证据的货物应在所有
海关事务上被视为一部分货物,应适用与之混合的货物的低一等级
关税税率。
此外,最高税率规则不适用于任何部分的货物,如果能提供以下证据;(1)被混装货物的价值低于货物分装情况下的总价值;(2)货物无法在低成本的情况下分拆并且其在制造程序中使用之前不会分拆,或,如果不是这样,(3)混装并非意在逃避缴纳
关税。
任何已担任了上述证据的商品应在所有
海关事务上被视为一部分货物,应适用其中较大数量原材料的税率。
如果税则对混装货物的特别
关税待遇作出了规定,上述规则不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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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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