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据净重而确定应税货物数量时,应将毛重减去适当和合理的皮重。毛重是因包装商品并计入商品重量的纸箱、木桶、包袋或
其他容器的重量而使货物重量或数量不足的可减除部分。
海关法规对皮重作出了如下规定:
苹果箱:每箱3.6公斤(8磅),包括苹果的包装纸。
在所谓的半吨木桶中的瓷土:每一木桶32.6公斤(72磅)。
骨架箱中的无花果:实际外包装毛重加木箱和无花果内部毛重的13%。
新鲜西红柿:每100个纸包装113克(4盎司)。
柠檬和橙子:每箱283克(10盎司)和每半箱142克(5盎司)纸包装,和实际的外包装毛重。
木桶装的干黄土:毛重之8%;木桶装的油:毛重之12%。
西班牙进口的听装
西班牙干椒:
罐容量 干重
3公斤 13.6公斤(30磅)—6听箱
794克(28盎司) 16.7公斤(36.7磅)—24听箱
425克(15盎司) 8.0公斤(17.72磅)—24听箱
198克(7盎司) 3.9公斤(8.62磅)—24听箱
113克(4盎司) 2.4公斤(5.33磅)—24听箱
烟草,未去茎烟叶。每大包59公斤(13磅);苏门答腊:外包装实际皮重加1.9公斤(4磅)作为内垫重量,如果发票附有证明说明捆包内含有纸包装并确定是重的纸包装或轻的纸包装,那么就依据纸的厚度确定为113克(4盎司)或227克(8盎司)。
至于
其他对净重征税的货物,将依实际皮重确定。在特定情况下,发票中的说明的实际皮重可为
海关所接受。
如果在海关备案的进口人及时向
海关关长提出申请,在特定货物中或对特定货物发现的超量湿气和混杂物应予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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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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