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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禁止、限制、其他行政部门要求——电子产品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30:00
    (21)产生发射物、包括声音发射物的产品。配有阴极射线显象管、冷阴极气体发射显象管、微波炉、柜型诊断用X射线设备、激光产品、超声波理疗设备、太阳灯、CD-ROM、蜂窝和无线路电话、和其他具有放射水平标准的电子产品,均应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5章第3分章(电子产品放射,以前为《1968年放射控制健康和安全法》)的规定。具有放射水平标准、进口后将在美国销售和使用的电子产品,只有在与进口人进口通知一起提交申报表(FDA表格2877)的,方可进口。FDA2877表格可从药品和食品管理局的设备和放射健康中心获取。

    申报表必须说明该产品符合标准的状况。进口商必须确认:该产品1)不涉及标准(即,在有关联邦标准生效之前制造),或2)符合标准并由制造商附有标识表明符合标准,或3)不符合标准但进口仅用于研究、调查、学习、展示或培训,或4)现在不符合标准但将会符合标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5章第3分章(电子产品放射)的这些规定适用于在美国制造的和进口的电子产品。

    (22)无线电频率设施。无线电收发装置、磁带录音机、立体声系统、电视机、公民频道无线电收发装置或上述设备的组合,和其他无线电频率设施均应符合联邦通信委员会依据《1934年通信法》(经修正)所制定的无线电发射标准。上述产品的进口应附有联邦通信委员会的申报单(联邦通信委员会表格740)以确认进口产品符合、将符合或免于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要求。

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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