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家用电器。《能源政策和节能法》(经修正)规定了主要家用电器的能源标准,并要求标明预期的能源消耗和效率。能源部的编码和标准办公室负责制定检测程序和耗能标准。联邦贸易委员会执法司负责执行这些商品的标识要求。这一法律涵盖了如下家用电器:1)冰箱、冰箱-冰柜和冰柜;2)家用空调;3)中央空调和中央空调输热泵;4)热水器;5)炉;6)洗碗机;7)洗衣机;8)干衣机;9)直接加热设备;10)厨房炉灶和烤箱;11)泳池加热器;12)装饰灯。
(12)商业和工业设备。《1992年能源政策法》规定了某些商业核工业设备的耗能标准。能源部编码和标准办公室负责制定检测程序和耗能标准。《1992年能源政策法》涵盖以下设备:1)小型和大型
商业成套空调和加热设备;2)成套终端空调器和加热泵;3)暖气灶;4)成套锅炉;5)蓄水加热器;6)即时加热器;7)非燃烧型热水储存罐;8)独立或作为大型成套设备组件的发电机(1至200马力);9)4尺中型双栓、2-尺U型、8-尺细长型、和8尺高亮度装饰灯;10)白炽反射灯。此外,《1992年能源政策法》还规定了以下管道产品的节水标准:1)卫生间水龙头;2)
卫生间替换水龙头;3)厨房水龙头;4)厨房替换水龙头;5)水表接口;6)重力箱型马桶;7)冲水阀箱型马桶;8)电机水压马桶;9)喷冲马桶;和10)小便池。
这些产品的进口必须遵守能源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口人应与上述部门联络以确认预计货物进口进所适用的有关规定。应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上述产品均为能源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所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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