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减价格
如果进口商品、相同商品或相似商品的成交价格不能被确定,那么就应计算扣减价格以确定海关估价。扣减价格是在提交正式申报时所使用的次级基础,除非进口人认定计算价值为海关估价的首选方式。如果计算价格被选定,但被认定用于
海关估价的计算价格不存在,那么估价的基础就转向扣减价格。
如果销售中涉及到辅助品,那么该销售就不得用于确定扣减价格。所以,任何向提供用于与生产有关的辅助品的人进行的销售或为有关商品的出口而进行的销售均不得用于确定扣减价值。
基本上而言,扣减价格是货物进口后在
美国的转售价格减去某些项目。在讨论扣减价格时,经常使用“有关商品”一词。它指的是被估价的商品、相同商品或相似商品。原则而言,扣减价格是以计算单位价格为起点,并在此价格基础上加减。
单价 三种价格中的一种构成扣减价格中的单位价格。被使用的价格取决于有关商品在
美国销售的时间和条件。
(1)时间和条件:商品以进口时的条件被销售,而其进口的时间与被估价商品的进口时间相同或相近。
价格:被使用价格为最大数量的有关商品在进口日或进口前后销售的单位价格。
(2)时间和条件:有关商品以进口时的条件被销售,但销售不是发生在被估价商品进口的相同或相近时间。
价格:被使用价格为最大数量的有关商品在被估价商品进口之日后的第90日之前销售的单位价格。
(3)时间和条件:有关商品未以进口时的条件被销售,而且未在被估价商品进口日后的第90日之前销售。
价格:被使用价格为最大数量被估价商品在进一步加工后于进口日后的第180日之前被销售的单位价格。
第三种价格也被称为“进一步加工价格”或“超扣减价值”。
增加 有关商品的包装成本应被加入用作扣减价格的价格,只要这些成本还未被包含在内。无论进口商或购买人是否承担了这种成本,这些成本应予以增加。“包装成本”指:
·所有容器和覆盖物,无论什么性质;和
·用于将商品置于可向
美国装运的条件而进行的包装;
扣减 某些项目不是扣减价格的组成部分,必须从单位价格扣减。这些项目是:
·佣金或利润和运营成本。任何通常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或通常因利润和运营成本而作出的
其他支付,只要适用于与有关商品相同种类的进口商品在
美国的销售,与出口国无关;
·运输/保险成本。运输和
保险有关商品的通常和关联成本,而有关商品自:
(a)出口国至在
美国的进口地;和
(b)在
美国的进口地到交付地,其前提是这些成本未依据前一条款将这些成本包含在运营成本中;
·海关关税/联邦税收。有关商品因进口所应支付的
海关关税和联邦税收,加上
美国的销售者通常应承担的联邦
消费税或
其他从价税;
·加工价值。商品在进口后的加工增值,如果存在足够的加工成本信息。只有当第三单位价格(超扣减)被用作扣减价格时,确定为扣减价格的价格才应扣除加工价值。
超扣减 进口人可选择要求扣减价格基于加工价格。如果进口人作出这种选择,某些有关加工的价值评估方法的事实(被称为“超扣减”)应予以关注。
依据超扣减方法,有关商品不以进口时的条件销售,不在进口日之后的第90日之前销售,但在进口日之后的180日之前销售。
依据这种方法,在确定扣减价格时,相当于加工价值的数额必须从单位价格中被扣减。扣减的数额必须基于该加工的成本和由该加工产生的损毁、消耗或废料的客观和可计量的数据。公认的产业规则、解释方法和行业惯例可被用作计算扣减数额的基础。
总之,如果加工消除了货物的特征,不得使用超扣减方法。由于以下理由,这种情形将在个案的基础上确定:
·有时,即使货物的特征丧失了,加工所造成的增值也能由进口人或
海关毫无特别困难而予以确定。
·在有些情况下,进口货物在加工时仍保留其特征,但只是一小部分货物在
美国销售。在这样的情况下,使用超扣减方法对进口货物估价就不合理了。
如果有关商品在被评估商品进口之日后的第90日之前以进口时的状态销售,不得使用超扣减方法。
计算价值
估价的另一基础为计算价格。如果
海关估价不能以任何我们在前面讨论的价值为依据,就应考虑计算价值。这也是进口人可以选择比扣减价格优先使用的估价基础。
计算价值包含了如下项目的总量:
·原材料、制作和进口商品生产中使用的
其他加工处理;
·利润和运营成本;
·任何辅助品,如果没有包含在第1、2点中;
·包装成本。
原材料、制作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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