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是该商品为出口到
美国而销售时已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如果该价格不包含,在该价格中应增加如下项目:
·购买人承担的包装成本;
·任何由购买人承担的销售佣金;
·任何辅助品的价值;
·任何购买人在销售时应支付的特许权费或许可费;
·进口商品在随后的转售、处理或使用使销售人所产生的收益。
上述项目应增加的数额仅限于这样的范围,即每一项并不包含在已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中并且具备确定其准确数额的信息。如果信息不充分,那么就无法确定成交价格,第二等级的价格基础应在估价中依次序以考虑。我们对这些增加的项目做如下讨论:
包装成本包括购买人对所有(无论何种材料)容器和覆盖物和对用于包装进口货物以使其待运出口的劳务和材料所承担的成本。
购买人承担的任何与进口商品有关的销售佣金均构成成交价格的一部分。购买佣金不构成成交价值的因素。销售佣金是任何向销售人的代理人(他与制造商或销售人有关联或为他们所控制,或为他们
工作或代理他们)所支付的佣金。
任何辅助品的按比例分配的价值应构成进口商品成交价格的一部分。首先应确定辅助品的价值,而后将该价值分摊到进口商品上。
辅助品
辅助品是下列任何一种项目,这些项目是由进口货物的购买人免费或减费、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以用于该出口到
美国的商品的生产或销售:
·组成在进口商品中的原材料、组件或零部件;
·在生产进口商品时使用的工具、染料、模具和
其他相似项目;
·在
美国之外完成的工程管理、开发、工艺、设计和图纸。
“工程管理…,”不应被视为辅助品,如果该服务或
工作是
(1)由在
美国居住的人实施,
(2)实施时该人为进口商品购买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和
(3)与
其他在
美国之外完成的工程管理、开发、工艺、设计和图纸相附随。
价值
在确定一项辅助品的价值时,应适用以下规则:
·以下价值之一,(a)进口人从非关联销售人处取得辅助的情况下,获取该辅助品的成本;或(b)进口人或进口人相关联的人生产辅助品时,该辅助品的成本;
·该价值包含将辅助品运往生产地的成本;
·在生产进口商品时使用的辅助品的价值应予以调整以反映影响辅助品价值的使用、修理、更改或
其他因素。这一类的辅助品包括工具、染料和模具。
例如,如果进口人以前使用了这种辅助品,无论是否是他获取或生产的,原获取或生产成本必须予以降低以反映这种情况。另一方面,修理和更改可能会导致辅助品价值的上调。
·在工程管理、开发、工艺、设计和图纸在美国以外
其他地方完成的情况下,价值为:(a)如果辅助品在公共领域可获取,取得辅助品复制品的成本;(b)如果辅助品为购买人从非关联人处购买或租赁的成本;(c)如果辅助品为美国和一个或一个以上外国复制,在
美国外的增值。
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购买人的
商业簿记将被用以确定辅助品的价值,特别是在
美国以外的
其他地方完成的工程管理、开发、工艺、设计和图纸。
分摊
在确定辅助品的价值后,下一步就是将辅助品的价值分摊到进口商品上。分摊应以适合具体情形的合理方式和依据公认的
会计准则进行。就后者而言,这意味着任何对有关和资产与责任的衡量和簿记及变化、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准备的公认观点或充分的权威性支持。
购买人作为销售出口到
美国的进口商品的条件而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费和许可费,应包含在成交价值之中。最终,特许权费或许可费是否应税取决于购买人是否必须作为销售的条件支付、向谁支付和在什么条件下支付。应税地位将不得不在个案的基础上确定。
对进口到
美国的货物的复制权所支付的费用是不应征税的,这种权利仅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商品:
·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原著或复制品;
·模型和工业制图的原件或复制品;
·模型机器和原型;
·植物和动物物种。
任何因进口商品随后的转售、处理或使用而销售人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收益为应税。这些收益如果未被包含在已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值之中,应予以计入。
为进口商品实际已支付的价值或应支付的价值应为购买人向销售人支付的全部款项,但不包括国际运费、
保险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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