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和适用从价税率情况下的
海关估价,是影响
关税状态的两项最重要的因素。商品归类和估价,无论是否由于适用从价税率而相关,均应由
商业进口商在提交进口申报时提供。此外,依据税则
统计后缀进行的商品归类也必须提供,尽管这一信息与应税地位无关。因此,商品归类最初应是进口人、报关代理人或
其他准备进口申请文件的人的责任。《
海关现代化法》第637条款规定,进口商应在对商品进行归类和估价时履行合理审慎责任。
熟悉《
美国协调关税税则》的编排将会加快商品归类的速度。
关税税则被分成不同的章节,以分别处理不同大类的产品。这些分类包含: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各种基础原材料产品如木材、纺织品、塑料、橡胶、钢铁和其他处于不同制造阶段的金属产品。
其他章节包含了化学制品、
机械和电子设备和
其他列明或未列明的产品。最后一部分为第ⅩⅫ编,包含了特定征税例外和特殊法定规定。
在Ⅰ至ⅩⅪ 部分,产品应如此归类:
(1)依据税目或命名它们的名称,即初始命名;
(2)依据总说明规定;
(3)依据鉴别它们的组成原材料的规定;或
(4)依据按其实际或主要用途对产品分类的规定。当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规定似乎适用于同一商品时,应依据税则的法定注释和总解释规则确定主导性规定。适用于税则归类的原则还有包含在行政先例或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其前身为
美国海关法院)或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事务审判庭(其前身为
美国海关和
专利上诉法院)判例中的原则。
清关
进口口岸的海关官员或代表海关关长的其他官员审查选定的商品归类、稍差估价和
其他所要求提供的进口信息,以确认其准备性、适当的征税基础和所提供数据与实际进口商品的一致性。正式进口申报和文件可能会不作任何更改而被按提交时接受。在这种情况下,进口货物就依据进口时的情况清关。清关是
美国海关出于各种主要目的认定税率和最终决定税额的时点。清关通过在海关公告栏发布通知而完成。但是,一个进口商可取得表现为
海关表格4333A(通知书副本)形式的预先通知,其将表明征税的时间和数额。这一表格不是清关,在清关通知公布之前,异议权未能产生。提出异议的时间直到公布通知之日起才开始起算,异议书在公布清关之前不得提交。
海关可依据各种理由决定不依据进口时的情况对进口货物进行清关。例如,税则归类可能不准确、可能由于与公认的和统一的税则归类惯例不一致而不被接受。如果决定所要求的变更将更有利于进口商,进口货物应据此清关并应对有关估算
关税保证金退款。与此相反,可能有必要作出变更以征收更高的税率。例如,依据免税条款或有条件免税的规定提出的免税主张可能由于缺乏所要求的文件而被认定为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将得到建议提高税率和有机会进一步证实其免税或更优惠税率主张的预先通知。
如果进口商对通知不作答复,或其答复被认定为没有价值,进口货物就被依据修正的申报
海关,从而进口人就应缴纳增加的
关税。口岸海关可能会发现进口人在答复中提出了极为复杂的问题以至于应通过内部咨询程序由海关总部作出决定解决问题。海关总部的内部咨询意见可由地方
海关官员主动提出,也可因进口人的请求而提出。
异议
清关后,进口人依然可以在清关后的90日内通过依据海关表格19(《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法规汇编》第19卷第174部分)提交异议书而寻求调整或退税。为了申请一项海关总部的裁定,必须与异议书一起提交进一步审查的请求。海关表格19可用作这一目的。如果分别提交。但是,如果因为对一项对预期交易作出决定的请求或一项内部咨询意见的请求作出反应,一项有关该问题的裁定已被签发,那么进一步的审查的请求通常会被拒绝。如果一项请求被拒绝,进口人有权在请求被拒绝后的180日内通过向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交传票而将该问题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规则和
其他可适用的法律和先例将决定
海关诉讼的过程。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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