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车辆和车辆设备
安全、缓冲和排放要求。作为原则性的规则,所有使用未满25年的进口车辆和进口的车辆设备产品均应符合在该产品生产时生效的各项联邦车辆安全标准。进口时的海关查验和检查将确定是否遵守有关规定,而原制造商永久性地粘贴于车辆或商品上的证明是检查的依据。任何车辆或车辆设备产品进口时,必须提交HS-7进口申报表。HS-7申报表可从报关代理人或进口口岸
海关获取。
如果事前从
美国交通部和美国环境保护署获取了书面许可,暂时进口可被免除有关要求。这些进口包括进口车辆用于研究、展示、调查、学习、测试或
其他相应用途。同时,
美国环境保护署3520-1表与
美国交通部HS-7表必须在为该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海关申报手续时同时向
海关提交。
由非居民或外国政府官员、外国军职人员进口供暂时使用的车辆不需要遵守安全、缓冲、排放或防盗标准。由非居民进口供个人使用的、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必须在一年期满前出境。上述车辆的进口依然需要填报
美国环境保护署和
美国交通部的申报表(分别为3520-1表和HS-7表)。
进口未被认定的或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供永久使用的,应向
交通部提供相当于
海关应税价值150%的
担保。进口商还必须与在交通部注册的进口商签署一项合同,由该在
交通部注册的进口商将车辆进行改装使之符合所有适用的安全、缓冲标准,并认可这种改装。
合同副本应随同HS-7表提交进口口岸
海关。而且,车辆型号必须符合可进口要求。
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进一步信息,可咨询
美国交通部全国公路
交通安全局的车辆安全守法办公室。
《空气清洁法》(经修正)禁止进口不符合美国环境保护署规定的排放要求的车辆和车辆发动机。这一限制不仅适用于新的车辆,而且适用于使用过的车辆;不仅适用于为在外国销售和使用而生产的车辆,而且适用于为在美国销售和使用而生产(或后来改装以符合美国环境保护署的要求)的车辆。除了客车外,所有的货车、多用途车(例如,越野车、野营车)、摩托车,只要是可在一个州注册以在公共道路使用、美国环境保护署认定可在公共道路安全行驶的车辆,均应符合这些要求。在下文中使用“车辆”一词时,包括
美国环境保护署管理的所有车辆和发动机。
美国款式车辆:任何人可以进口美国款式的车辆。所有1971年或其后款式的车辆均应在发动机箱体明显的位置贴有标签表明该车符合美国的要求。这一标签应为“车辆排放控制信息”,并由制造商作出车辆在生产时符合美国排放要求的声明。如果没有这一标签,进口人必须在进口之前从制造商在美国的代表处(不是经销商)取得符合
美国要求的确认书。
非美国款式车辆:个人不得进口非美国款式的车辆(除非另有规定将此排除或豁免,参见下一节)。这些车辆只能由持有效证明、确认每一个进口车辆符合美国要求的独立商业进口商(ICI)进口。独立
商业进口商有责任进行必要的改装、测试或粘贴标签,并提供与在
美国销售的新车所需要的排放保证相同的文件。
美国环境保护署可提供批准的独立
商业进口商名单。21年以前生产的车辆可免除这些要求,并可未经改装而进口。
警告:
·并非所有符合标准的车辆都可以进口,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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