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希望从事烈性酒、葡萄酒或麦芽饮料进口业务的个人或企业,均应首先从
财政部烟酒和武器局取得进口商批准证书。该部门负责实施《联邦酒类管理法》。
只有取得合法资格购买和处理散装酒的人,方可从
海关要求放行一加仑以上的散装烈性酒。散装或瓶装的进口烈性酒,在进口时必须附有显示收货人、所装内容和数量的提单、发票或
其他文件(《
美国法典》第18卷第1263条款)。
美国海关将拒绝放行任何酒精饮料运往任何州、以用于违反该州法律的用途,并且禁止邮寄酒精饮料进口。
依据《1975年公制转换法》,
美国采用公制度量。总体而言,进口葡萄酒如果在1979年1月1日或其后装瓶或装桶,应采用公制标准。进口的烈性酒,除了某些例外外,如果在1980年1月1日或其后装瓶或装桶,应采用公制标准。在此之前装瓶或装桶的烈性酒或葡萄酒必须附有为此而由适当授权的外国官员所签发的声明。这一声明可以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也可以在发票上显示。包括啤酒在内的麦芽饮料不必遵守公制标准。
标志
瓶装或以
其他形式包装的葡萄酒应依据《美国联邦行政法规汇编》第27卷第4部分进行包装、标明原产地、品牌和粘贴标签。进口的麦芽饮料,包括无酒精和非酒精麦芽饮料,应依据《美国联邦行政法规汇编》第27卷第7部分粘贴标签。有关烈性酒标签要求在《
美国联邦行政法规汇编》第27卷第5部分中作出了规定。
进口烈性酒、葡萄酒或麦芽饮料的每一个瓶、桶或
其他间接容器均应标明作为
海关事务用途的、灌装该酒精饮料的原产地,除非该货物在本书29章的例外之中。
标签批准证书
粘贴于进口烈性酒、葡萄酒和麦芽饮料瓶上的标签必须有烟酒和武器局签发的标签批准证书。标签批准证书或其直接复印件必须是货物在
美国销售之前向
海关提交。如果与联邦政府的要求相近,发酵的麦芽酒也应符合标签批准证书的要求(《
美国联邦政府法规汇编》第27卷第4、5和7部分)。
外国文件
葡萄酒和烈性酒的进口商应向烟酒和武器局咨询所需提供的外国文件,例如产地、年份证书。从某些国家进口的葡萄酒或烈性酒以提供原产地证书作为进口申报的条件。
其他政府部门的要求
除此之外,含酒精饮料的进口还涉及到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要求。某些植物材料,当被用作葡萄酒或
其他饮料瓶的包装套时,涉及到基于动植物
卫生检验署植物检疫法规的特殊要求。所有用干燥的或未加工的植物材料制成的瓶包装套均应在到达时受检查,并由农业部处理。
第100-690号公法(被编纂成《
美国法典》第27卷第213-219A条款),要求在1989年11月18日或其后装瓶的酒精饮料的容器标签上标明如下警告:
政府警告:(1)依据
美国首席医师的意见,妇女在怀孕其间不宜饮酒,宜以避免生育缺陷的风险;(2)饮酒会减低你的驾驶车辆或操作
机械设备的能力,可能会导致健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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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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