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纺织品。除非依据《纺织纤维产品鉴别法》第2条予以豁免,所有进口到
美国的纺织纤维产品均应依据该法的规定以印戳、标牌、标记或
其他方式明显标示如下信息:
·除许可的装饰物外,依据纺织品中的纤维成分的含量次序列明类别名称和百分比,将“其他纤维”标在最后。含量在百分之五或以下的纤维必须被标为“
其他纤维”。
·制造商名称或一个或一个以上营销或处理该纺织纤维产品的人的名称或由联邦贸易委员会签发注册身份编码。作为机构标志使用的文字商标,如果该商标的所有人在此之前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供了注册证书副本,可将其用于标签而替代名称。
·加工或制造国的名称。
为了实施《纺织纤维产品鉴别法》,如果一张
商业发票所涵盖纺织纤维产品货物的价值超过500美元并且应符合标识要求,那么除了通常要求外,该发票就应进一步表明第10章中规定的信息。
除了标识要求外,依据1956年《农业法》第204条,纺织物和纺织品的进口还可能涉及配额、配额许可证工出口许可证要求、和
其他额外的申报要求,如认定纤维成分的申报。
有关《纺织纤维产品鉴别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信息,可从联邦贸易委员会获取。
(35)羊毛。除地毯、块毯、垫子、室内装饰品和进口20年前制作的物品外,任何包含羊毛纤维的产品进口到
美国均应依据《1939年羊毛产品标识法》以印戳、标牌、标记或
其他方式明显标示如下信息:
·除不超过纤维总量百分之五的装饰物外,羊毛产品总纤维总量的百分比:(1)羊毛;92)再生羊毛;(3)重量超过百分之五的、羊毛以外各种纤维;和(4)所有
其他纤维的总量。
·如果存在非纤维的填充物或掺入物,其在羊毛产品总重量中的最高比例。
·制造商或将产品进口到
美国市场的人,即进口商的名称。如果进口商拥有联邦贸易委员会签发的注册成分编码,该编码可替代名称使用。
为了实施《羊毛产品标识法》,如果一张
商业发票所涵盖羊毛产品货物的价值超过500美元并且应符合标识要求,那么该发票就应进一步表明第10章中规定的信息。
《羊毛产品标识法》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在
美国制造的产品和进口产品。
有关《羊毛产品标识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信息,可从联邦贸易委员会获取。
(36)皮草。除了其成本或制造商销售价格不超过7美元的新皮制成的物品外,任何进口到
美国、全部或部分由皮毛制成的服装,均应依据《皮草产品标识法》以印戳、标牌、标记或
其他方式明显标示如下信息:
·制造商或将产品进口到
美国市场的人,即进口商的名称。如果进口商拥有联邦贸易委员会签发的注册成份编码,该编码可替代名称使用;
·《皮草产品名称指南》列明和依据规则和法规确定的提供皮草的动物的名称;
·皮草产品包含了旧皮草或受损皮草,如果是这样的话;
·皮草产品被漂白、染色或进行
其他人工着色加工,如果是这样的话;
·皮草产品全部或大部分是由爪、尾、腹皮毛或废皮毛制成,如果是这样的话;
·皮草成品产品中所包含的任何进口皮毛的原产国名称;
为了实施《皮草产品标识法》,如果一张
商业发票所涵盖皮毛或皮草产品货物的价值超过500美元并且应符合标识要求,那么该发票就应进一步表明第10章中规定的信息。
《皮草产品标识法》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在
美国制造的产品和进口产品。有关《皮草产品标识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信息,可从联邦贸易委员会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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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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