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杀虫剂。《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1988年修正)规定了管理杀虫剂和设施进口到美国的法定权力。依据该授权的第17(c)条款,
美国海关署在《美国联邦行政法规汇编》第19卷第12.112-.117部分中规定了杀虫剂和设施的进口程序。依据这些法规所规定的要求,进口商必须提交在进口之前已向美国环境保护署提交予以审查批准的到达通知书。杀虫剂必须依据《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第3条款的规定予以登记,否则将被拒绝进口。设施不需要产品登记,但杀虫剂和设施的标识均应附有在
美国环境保护署登记的生产设施登记号。此外,如果杀虫剂和设施被认定为掺假或仿冒、或以其他方式违反《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条款,或因
其他原因而对健康或环境有害,则不得进口。
(32)有毒物质。1977年1月1日生效的《毒物控制法》对该法第3条款广泛界定的任何化学物质的制造、进口、加工、
商业分销、使用和处理进行管理。第3条基于其用途而将某些物质排除在“化学物质”的定义之外。这些物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和杀虫剂中的活性成分。除非向海关出示该货物“符合”或“不涉及”《毒物控制法》或被认定为食品、药品、化妆品和杀虫剂中的活性成分,否则进口货物不得解除
海关监管。有关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
美国环境保护署。
(33)有害物质。以家庭用包装的危险、腐蚀性物质进口到美国或有害物质进口到
美国,受《有害物质法》、《腐蚀性毒药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和《消费产品安全法》管制。有害材料、物质、废料及其容器的标记、标识、包装和运输由
交通部有害材料运输
办公室管理。有害废料是有害物质的一种分类,由《资料回收和保护法》管理,进口和出口需要
美国环境保护署的特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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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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