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金和银。《国家造币法》(已经修正)(《美国法典》第15卷第291-300条款)的部分条款是由
美国海关和联邦调查局执行的。金制成品或合金制成品,如果金成分低于标明成色的千分之三,不得进口。如果物品是金制成品或合金制成品,包括与次成色材料的焊接和合成,低于标明成色千分之三的准予进口。标有“sterling”(标准纯度的)or “sterling silver”(纯银)的,必须经化验并且纯度至少为0.925,准许有0.004的误差。
其他银制品和银合金制品必须予以检验,纯度不得低于标明成色的0.004。标有“coin”(硬币)or “coin silver”(银币)的物品必须含有至少0.900的纯银,允许有0.004的误差。
在邮件或州际商务中出售带有成色和质量标识(如14K,9.25纯银等)的金或银制品的人,必须以与成色标识字号相同的文字标明其名称和商标。进口时并非要求标明商标和名称,
海关由此并非具有在这方面执法的直接责任。就此寻求咨询或解释的人,应与
司法部联系。
标有“
美国化验”标识的物品,不得进口。部分或全部由贱金属制成而镀有或镶有金、银或其合金,如果标有纯度,就必须同时标有镀、镶的成分。在此情况下,不得使用“sterling”或“coin”标识。
所有对购买、持有、销售或以
其他方法处理黄金大限制已于1974年12月31日起取消,黄金进口只需办理通常的
海关进口手续。依据由联邦贸易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局实施的《业余爱好保护法》,任何钱币的仿制品必须标识明显和永久的“复制品”标志;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应予以查封和没收。非法定的金币必须标有原产国。明智的做法是,取得一份依此发行该硬币的法律文件,或如果该文件一时无法获取,应从有关
银行官员处获取一份政府批准硬币发行量的书面陈述。
(29)伪造品。附有美国或任何
其他国家硬币或有价
证券摹制或复制品的物品,不得进口。美国流通硬币的伪造品;
美国或其他国家的假造、伪造或变造有价
证券;印版、颜料或
其他可被用于假造、伪造和变造的设施,禁止进口。
(30)货币票据。依据《货币和外国交易报告法》(《美国法典》第31卷第5311等条款),如果一个人一次故意携带、即将携带或已经携带一万美元以上到达、经过或离开美国;或者如果一个人一次自或通过美国以外接收一万美元以上,应向
美国海关提交交易报告(
海关表格4790)。货币票据包括
美国或外国硬币、纸币;任何形式的旅行支票、个人或
其他支票和持有人议付或无限制背书汇票;和持有人形式的有价
证券或
股票。可向列名人支付但没有背书、或带有限制性背书的
银行支票或汇票,不应被认定为“货币票据”。
财政部有关货币票据报告的法规为《
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法规汇编》第31卷第10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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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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