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The United States-Israel Free Trade Area)是一项意在向在
以色列生产的商品提供免税待遇以刺激两国贸易的计划。该计划由
美国在《1984年贸易和
关税法》授权、1985年9月1日生效,无终止期。
1996年10月2日修正的《
以色列-美国自由贸易区协定实施法》授权总统实施某些对来自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和合格工业区(QIZs)的货物的关税条件产生影响的修改。通过1996年11月13日的第6955号总统公告,《美国协调关税税则》总注释3(v)得以制定,以实施对这些货物的新计划。依据《
美国协调
关税税则》总注释3(v),如果符合某些要求,直接从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一个合格工业区和以色列进口的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和一个合格工业区的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第6955号总统公告的另一个结果是,对
以色列的产品提供免税待遇的合格性要求被得以修改。
符合条件的货物
《美国-
以色列自由贸易区协定》与《美国协调关税税则》的大部分税则项目有关。这些项目在《
美国关税协调税则》第1栏的“特别税率栏”中被标有“IL”。如果在一项正式申报中对
以色列的
商业货物提出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的主张,海关表格7501(申报进口文件)或海关表格7505(
海关仓库提货文件)的协调编码子目必须适当地附有“IL”前缀。
以色列产品
进口到
美国关境的货物有资格取得“
以色列产品”的待遇,如果:
·商品在以色列被生产。如果(1)货物完全在以色列生长、生产或制造,或(2)货物已在
以色列被实质性地改变成一种新的或不同的
商业物品,这一要求得以满足;
·商品直接从
以色列、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或一个合格工业区进入
美国海关关境;
·在(1)
以色列、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或一个合格工业区生产的原材料的成本或价值,加(2)在此实施的加工的直接成本必须至少是该货物进口时海关估价的35%。如果在
美国海关关境生产的原材料的成本或价值被包含在与合格货物之中,该成本和价值可被计入35%的增值要求,但最高不得超过进口货物
海关估价的15%。
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或合格工业区的产品
进口到
美国海关关境的货物有资格享受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或一个合格工业区产品的待遇,如果:
·自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或一个合格工业区生长、生产或制造的物品;
·自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或一个合格工业区生产的原材料的成本或价值,加(2)在此实施的加工的直接成本必须至少是该货物进口时海关估价的35%。如果在
美国海关关境生产和原材料的成本或价值被包含在与合格货物之中,该成本和价值可被计入35%的增值要求,但最高不得超过进口货物
海关估价的15%。
任何货物不得因为仅仅进行以下处理而符合上述要求:
·简单的组合或包装作业;
·仅仅用水或另一种物质进行不实质性改变物品性质的稀释;“加
工作业直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所有涉及特定商品生长、生产、制造或装配的实际劳动成本,包括附加福利、在职培训和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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