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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区协定》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9:00
   《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The United States-Israel Free Trade Area)是一项意在向在以色列生产的商品提供免税待遇以刺激两国贸易的计划。该计划由美国在《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授权、1985年9月1日生效,无终止期。

    1996年10月2日修正的《以色列-美国自由贸易区协定实施法》授权总统实施某些对来自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和合格工业区(QIZs)的货物的关税条件产生影响的修改。通过1996年11月13日的第6955号总统公告,《美国协调关税税则》总注释3(v)得以制定,以实施对这些货物的新计划。依据《美国协调关税税则》总注释3(v),如果符合某些要求,直接从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一个合格工业区和以色列进口的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和一个合格工业区的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第6955号总统公告的另一个结果是,对以色列的产品提供免税待遇的合格性要求被得以修改。

    符合条件的货物

   《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区协定》与《美国协调关税税则》的大部分税则项目有关。这些项目在《美国关税协调税则》第1栏的“特别税率栏”中被标有“IL”。如果在一项正式申报中对以色列商业货物提出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的主张,海关表格7501(申报进口文件)或海关表格7505(海关仓库提货文件)的协调编码子目必须适当地附有“IL”前缀。

    以色列产品

    进口到美国关境的货物有资格取得“以色列产品”的待遇,如果:

    ·商品在以色列被生产。如果(1)货物完全在以色列生长、生产或制造,或(2)货物已在以色列被实质性地改变成一种新的或不同的商业物品,这一要求得以满足;

    ·商品直接从以色列、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或一个合格工业区进入美国海关关境;

    ·在(1)以色列、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或一个合格工业区生产的原材料的成本或价值,加(2)在此实施的加工的直接成本必须至少是该货物进口时海关估价的35%。如果在美国海关关境生产的原材料的成本或价值被包含在与合格货物之中,该成本和价值可被计入35%的增值要求,但最高不得超过进口货物海关估价的15%。

    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或合格工业区的产品

    进口到美国海关关境的货物有资格享受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或一个合格工业区产品的待遇,如果:

    ·自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或一个合格工业区生长、生产或制造的物品;

    ·自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或一个合格工业区生产的原材料的成本或价值,加(2)在此实施的加工的直接成本必须至少是该货物进口时海关估价的35%。如果在美国海关关境生产和原材料的成本或价值被包含在与合格货物之中,该成本和价值可被计入35%的增值要求,但最高不得超过进口货物海关估价的15%。

    任何货物不得因为仅仅进行以下处理而符合上述要求:

    ·简单的组合或包装作业;

    ·仅仅用水或另一种物质进行不实质性改变物品性质的稀释;“加工作业直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所有涉及特定商品生长、生产、制造或装配的实际劳动成本,包括附加福利、在职培训和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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