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第斯贸易优惠法》(The Anden Trade Preference Act)(ATPA)是一项从被认定的受惠国进口的特定商品提供免税待遇的计划。《安第斯贸易优惠》是
美国于1991年12月4日通过的法律,并计划于2001年12月4日期限届满。
受惠国
以下国家被认定为《安第斯贸易优惠法》的受惠国:
Bolivia Colombia Ecuador Peru
符合条件的货物
大部分来自受惠国的产品都可能有资格享受《安第斯贸易优惠法》的免税待遇。法定排除在外的产品包括:受纺织品协定限制的纺织品和服装;某些鞋类;密封罐装的金枪鱼;
石油制品;来自受第2栏税率制约的国家的手表和手表零部件;各种糖产品;郎姆酒和塔非亚酒。这些货物在
关税税则第1栏的“特别税率”栏中以“J”或“J*”标明。以这种方法标明的子目项下的商品,如果直接从认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到
美国,可免税进口。但是,自一个或一个以上上述国家进口的商品,如果在“特别税率栏”中标有“J*”,也有可能被不时地排除在免税的范围之外。
原产地规则
对于需要正式申报进口的
商业货物,应通过在
海关表格7501上表明原产国是一个被认定的受惠国和在适当的符合《安第斯贸易优惠法》的子目显示作为前缀的“J”。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普遍优惠制条件的商品可享受免税待遇:
·商品必须在一个受惠国生产。如果(1)货物完全在一个受惠国生长、生产或制造,或(2)货物已在一个受惠国被实质性地改变成一种新的或不同的
商业物品,这一要求得以满足。
·商品必须直接从任何受惠国进口进入
美国海关关境。
·在一个或多个受惠国生产的原材料的成本或价值和/或在此实施的加工的直接成本必须至少是货物海关估价的35%。波多里各联邦和美属维京群岛在这方面也被认定为受惠国,所以归属于波多里和美属维京群岛的价值也可计入。除此之外,在
美国海关关境(波多里各除外)内生产的原材料的成本或价值可被计入35%的增值要求,但最高不得超过进口货物
海关估价的15%。
如果原材料首先实质性的改变成新的或不同的物品,然后被用作生产该符合优惠条件货物生产中的组成原材料,进口到《安第斯贸易优惠法》或加勒比海湾计划受惠国家的原材料的成本可在为符合条件的物品计算35%增值要求时包含在内。“直接加工成本”一词包含了直接发生或合理分配到该货物加工的成本,如所有实际劳动、染料、模具、工具、机器折旧、研究和开发,检查和检验。商业运营和管理成本、薪金、利润和总体
商业成本,例如行政薪、死亡和责任
保险、广告和销售人员薪金,均不应被认定为直接加工成本。如果需要预先
关税税则归类的信息以确认你的商品是否合格享受《安第斯贸易优惠法》的免税待遇,你可依据在前面与征税地位有关的第13章中讨论的程序获取信息。
其他信息的来源
有关《安第斯贸易优惠法》的行政实施和操作性问题,请致函华盛顿特区的
美国海关署法规裁定司贸易守法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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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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