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勒比海湾计划(CBI)是一项向来自认定的受惠国或地区的特定商品提供免税待遇的计划。这一计划
美国通过《加勒比海湾经济复兴法》创设,1984年1月1日起生效,无届满日期。
受惠国
以下国家和地区被认定为加勒比海湾计划的受惠国:
Antigua and Barbuda Honduras
Aruba Jamaica
Bahamas Montserrat
Barbados Netherlands Antilles
Belize Nicaragua
Costa Rica Panama
Dominica Saint Kitts and Nevis
Dominican Republic Saint Lucia
El Salvador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a Grenadines
Guatemala Trinidad and Tobago
Guyana Virgin Islands,
Haiti British
符合条件的货物
在项目存续期间,受惠国清单会经常发生变化。所以,有必要查询最新版《
美国协调
关税税则》中的总注释7(a),其中包含了最新的信息。
大多数来自被认定的受惠国的产品可能符合加勒比海湾计划的免税待遇。这些货物在关税税则第1栏的“特别税率”栏中以“E”或“E*”标明。以这种方法标明的子目项下的商品,如果直接从认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到美国,可免税进口。但是,自一个或一个以上上述国家进口的商品,也可能被不时地排除在免税的范围之外。国家和除外货物的清单,以及符合普遍优惠制条件的货物清单,在计划的期限中将随时作出调整。所以,最新版的《
美国协调
关税税则》将包含有关最近的信息。
权利主张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加勒比海湾计划的商品可享受免税待遇:
·对于需要正式申报进口的
商业货物,应通过在
海关表格7501上标明原产国是一个被认定的受惠发展中国家和在适当的符合加勒比海湾计划的子目显示“E”。
·商品必须在一个受惠国生产。如果(1)货物完全在一个受惠国生长、生产或制造,或(2)货物已在一个受惠国被实质性地改变成一种新的或不同的
商业物品,这一要求得以满足。
·商品必须直接从任何受惠国进口进入
美国海关关境。
·在一个或多个受惠国生产的原材料的成本或价值和/或在此实施的加工的直接成本必须至少是货物海关估价的35%。波多里各联邦和美属维京群岛在这方面也被认定为受惠国,所以归属于波多里各联邦和美属维京群岛的价值也可计入。除此之外,在
美国海关关境(波多里各除外)内生产的原材料的成本或价值可被计入35%的增值要求,但最高不得超过进口货物
海关估价的15%。
如果原材料首先实质性地改变成新的或不同的物品,然后被用作生产该符合普遍优惠制条件货物生产中的组成原材料,进口到受惠发展中国家的原材料的成本可在为符合条件的物品计算35%增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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