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优惠制(GSP)是一个针对某些商品向受惠发展中独立国家和独立国家与地区提供免税待遇以鼓励其经济成长的计划(参看下文)。这一计划是由
美国在《1974年贸易法》中实施的。这一计划将会期满并必须由国会决定展期以使之重新失效,
海关将期满和展期通知贸易界。
符合条件的货物
符合普遍优惠制条件的货物清单包含了很广范围的产品,在《美国协调关税税则》中可归为4000项以上的子目。这些货物在关税税则第1栏的“特别税率”栏中以“A”或“A*”标明。以这种方法标明的子目项下的商品,如果直接从认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到美国,可免税进口。但是,自一个或一个以上上述国家进口的商品,如果在“特别税率栏”中标有“A*”,也可能被排除在免税的范围之外。国家和除外货物的清单,以及符合普遍优惠制条件的货物清单,在计划的期限中将随时作出调整。所以,最新版的《
美国协调
关税税则》将包含有关最近的信息。
如果需要预先
关税税则归类的信息以确认你的商品是否符合享受普遍优惠制的待遇,你可依据前面与征税地位有关的第13章中讨论程序获取信息。
权利主张
对于需要正式申报进口的
商业货物,应通过在正式申报单上表明原产国是一个被认定的受惠发展中国家和在适当的符合普遍优惠制条件的子目显示“A”。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普遍优惠制条件的商品可享受免税待遇:
·商品必须在一个受惠国生产。如果(1)货物完全在一个受惠国生长、生产或制造,或(2)货物已在一个受惠国被实质性地改变成一种新的或不同的
商业物品,这一要求得以满足。
·商品必须直接从任何受惠国进口进入
美国海关关境。
·在受惠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原材料的成本或价值和/或在此实施的加工的直接成本必须至少是货物
海关估价的35%。
如果原材料首先实质性地改变成新的或不同的物品,然后被用作生产该符合普遍优惠制条件货物生产中的组成原材料,进口到受惠发展中国家的原材料成本可在为符合条件的物品计算35%增值要求时包含在内。“直接加工成本”一词包含了直接发生或合理分配到该货物加工的成本,如所有实际劳动、染料、模具、工具、机器折旧、研究和开发,检查和检验。商业运营和管理成本、薪金、利润和总体
商业成本,例如行政薪、死亡和责任
保险、广告和销售人员薪金,均不应被认定为直接加工成本。
其他信息的来源
有关普遍优惠制的规则和法规被组合在《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法规汇编》第19卷第10.171-10.178条款之中。有关普遍优惠制的行政实施和操作性问题,请致函华盛顿特区的
美国海关署法规裁定司贸易守法处处长。要求取得有关符合普遍优惠制条件的商品清单或受惠国清单增减的信息,请致函华盛顿特区的
美国贸易代表署贸易政策
工作分委会主席。
普遍优惠制(GSP)受惠国
独立国家
Albania Bahamas*** Benin****
Angola Bahrain Bhutan
Antigua and Barbuda Bangladesh Bolivia*
*** Barbados*** Bosnia and
Argentina Belarus Hercegovina
Armenia Belize*** Botswana
Brazil Ghana Mauritius
Bulgaria Grenada*** Moldo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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