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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9:00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是由美国制定《1993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107Stat.2057,Public Law 103-182)而通过的。《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法规》第19卷第10、12、123、134、162、174、177、178部分得以修正,第102和181部分得以增加以实施《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税条款。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原产于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的大部分货物消除了关税,其最长的过渡期为15年。已在《加拿大-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确定的消除关税时间表将按原计划实施,所以原产于加拿大的货物已于1998年全部免税。就大部分墨西哥-原产于加拿大的货物已于1998年全部免税。就大部分墨西哥-美国加拿大-美国贸易而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会立即消除现存的关税或在5至10年中分阶段实施免税。对少量敏感的商品,《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在15年内分阶段实施免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可达成协议加快任何货物的关税分阶段实施计划。

    在过渡期内,关税将由于货物在不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生产而不同。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给予进入美国的加拿大货物的税率可能不同于给予进入美国墨西哥货物的税率。对大多数进口到加拿大的货物,可能有三种税率,税率取决于货物是否原产于美国、墨西哥美国墨西哥的共同投入。

    原则而言,只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401条界定的“原产”货物消除关税。即,在其他国家制造而通过墨西哥或加拿大转运的货物没有资格享受《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优惠税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确实规定,对某些并非原产的加拿大墨西哥美国货物可予以减税,但必须符合协定规定的具体条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向“原产于”该地区的货物提供各种不同的优惠。“原产”是一个用于描述货物符合协定第401条的要求的术语。《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401条以四种方式界定了“原产于”:

    ·完全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地区获取或生产的货物;

    ·只使用原产的原材料完全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地区生产的货物;

    ·符合特定的附录401原产地规则的货物;

    ·不符合附录401原产地规则但包含60%(以交易方法计算)或50%(以净成本方法计算)地区价值含量未装配货物和以其零部件归类的货物。

    符合“原产”要求的货物,如果其后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地区以外进行卸货、重装或其他保持货物状态的作业或将货物运往加拿大墨西哥美国的作业以外的作业,其“原产”地位将丧失。

    进口申报程序

    现行的进口申报程序将被继续适用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如同其他贸易优惠计划,进口人必须主张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优惠以享受特惠关税待遇。在美国,这种权利可通过以下途径主张:

    正式申报

    ·在税则归类编码前标明“MX”or“CA”;

    ·签署CF7501表格(正式进口申报)。

    非正式进口申报

    依据有关协定的《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法规汇编》第19第181.22(d)条款,对价值为2500美元及以下的进口申报,美国不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但对于商业运输货物,有关进口货物的发票应包含证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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