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发现,出于各种目的,口岸
海关是你最好的信息来源时,你应认识到,所取得的非正式税则归类信息是不具有约束力的。依据《
美国联邦行政法规汇编》第19卷第177部分的规定,进口商可以通过写信给全国商品专家处而取得具有约束力的、基于《协调
关税税则》第1至97章的税则归类裁定,并可以依此发出或接受定单或作出
其他决定。除非
美国海关署法规裁定司废除,否则该裁定将对所有口岸
海关具有约束力。
请求签发裁定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所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如果知道的话)的名称、地址或
其他识别信息和制造商识别码(如果知道的话);商品将要进口的口岸名称(如果知道的话);
·交易情况的说明,例如,预期进口商品所来自的国家;
·依据进口人知道的情况,该商品没有
海关或法院未决问题的声明;
·有关在此之前是否寻求
海关官员的咨询意见,如果是的话,从何处取得什么意见的说明。
关税税则归类的请求应包括如下信息:
·货物的全面描述。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样品、图纸、图表或对补充书面说明有用的
其他说明性资料;
·组成材料的细分成本及其相应以百分比计的数量,如果可能的话;
·作为一种或一类商品的货物在
美国主要用途的描述;
·有关
商业、科学或普通方面的可用信息;
·任何与
关税税则归类有关或所需要的
其他信息。
为了避免延迟,你的请求应尽可能地全面。如果你提供了样品,不要指望由它来说明全部情况。同时请注意,你的样品可能会被进行实验室分析。尽管是免费的,但很明显,在实验室分析中被损毁的样品就不可能再被退还。
所提供的信息和对要求
海关作出决定的请求的答复中的信息将依据《信息自由法》(《美国法典》第5卷第552条款(已修正))的有关规定和《
美国联邦政府法规汇编》第19卷第177.8(a)(3)条款的规定披露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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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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