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海关
行政处罚规定 美国海关法定权力概述
美国海关法赋予
美国海关和法院广泛的权力.它包括:
①强行复制进口商的帐册权.如果不能按照
海关要求提供有关帐册,有关当事人会失去进口特权和
司法蔑视援引权,同样要受到处罚.
②强行命令有关当事人出庭和提供证词.
③对同进口有关的人、运输工具、航空器 、车辆和商品进行扣留和搜查.
④在特定条件下,对
美国海关水域,某些海关水域毗邻域
海关有权登船检查.
⑤依照搜查证有权对监管物和其它设施进行搜查并没收违反法律的进口商品.
⑥有权对违反
海关法而应受到处罚的财产予以没收.
⑦可依照原先的诉状或宣布没收财产诉讼程序的有关财产予以没收归为国有,如果商品价值为1万美元或不足1万美元金额的,或者其确定后属于违禁范围的,可按照简化诉讼程序予以没收充公.
美国联邦法典第十九卷对
海关关员进行有关查验、查问和搜查的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适用于商品和运输工具扣留和扣留商品的处理(包括对没收财产的处理和没收程序)在
美国联邦法典第十九卷有规定.关于被管制的财物、麻醉品和大麻的特别规定也十分明确.
二、
美国司法审议制度
1980年海关法院在有关进口商品引起的同事诉讼方面提供了一套广泛的
司法审议制度.其主要特点是1980年11月1日生效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建立代替了
美国海关法院.新法院把过去海关法院与联邦地区分管的进口事务民事管辖权合二为一.地区法院行使的法律与平衡法中所有权力都转交了国际贸易法院.该法院有9名法官,最多5人来自同一政党.当国际贸易法院于1980年11月1日成立时,被取代的海关法院的法官就成了新法院的法官.国际贸易法院象
海关法院是一样具有全国范围的管辖权,并将在合适的不同进口港进行审理和听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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