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关实务 >> 国际海关 >> 美国海关 >> 文章正文

美国海关征税制度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9:00
    1.预付税款的缴纳
    进口商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包括边境税和特别税费,如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或标志税.

    根据经1978年的海关手续改革和简化法案修改的美国法典中第19卷第1505(a),应允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或条例规定的晚些的某一时间,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进口申报单证后的30天期交纳进口商品预估应纳的税款.海关条例规定,如果有关单证已提交,则要求进口商在提交即时放行进口申报单证时,即在货物申报进口后10日内,交纳预估税款.如果货物是进入保税仓库的,则在其从保税仓库提出供消费时交纳预估税款.

    2.结税制度
    结税是指对某一批进口货物应付或应退税款的最后计算或确定.通过进口的清算而体现的海关对政府或进口商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结论性的.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