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登陆社区
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关实务
>>
国际海关
>>
美国海关
>> 文章正文
美国海关征税制度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9:00
1.预付税款的缴纳
进口商应交纳的海
关税
费,包括边境税和特别税费,如
反倾销
税、反贴补税,或标志税.
根据经1978年的海关手续改革和简化法案修改的
美国
法典中第19卷第1505(a),应允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或条例规定的晚些的某一时间,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进口申报单证后的30天期交纳进口商品预估应纳的税款.
海关
条例规定,如果有关单证已提交,则要求进口商在提交即时放行进口申报单证时,即在货物申报进口后10日内,交纳预估税款.如果货物是进入保税仓库的,则在其从保税仓库提出供消费时交纳预估税款.
2.结税制度
结税是指对某一批进口货物应付或应退税款的最后计算或确定.通过进口的清算而体现的
海关
对政府或进口商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结论性的.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篇文章:
美国关税政策
下一篇文章:
美国海关退税制度
【字体:
小
大
】 【
发表文章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
提交搜索表单
更多相关内容
天津海关关于对海运出口拼箱业务调整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公告2006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6年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6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6年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6年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06年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6年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6年第20号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网校
财税文库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