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和目的
退税(“drawback”or“refund of duties”)一词是指因特定法律或管制责任的履行而退还99%对进口商品所征收的
海关关税或国内税。为了符合退税的要求,商品必须先进口随后出口或销毁。退税计划的目的是通过允许他们取得对进口商品所支付
关税的退款而协助
美国进口商、制造商和出口商在国际市场进行竞争。
三类退税
退税主要有三类——制造性退税、未使用商品退税和不合格商品退税:
·制造性退税,是退还对用于制造被出口或销毁的货物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
关税。进口商品必须被用于制造,并应于该商品进口之日起的5年内出口。在制造性退税申请提交之前,被批准的退税裁定(以前被称为退税
合同)必须已在
海关存档;
·未使用商品退税,是退还对未经加工和从未在
美国被使用、被出口或销毁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
关税。进口商品必须在该商品进口之日起的3年之内出口;
·不合格商品退税,是退还对因不符合样品或规格、或未经收货人同意而装运退运出口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
关税。为了符合此类退税的要求,商品必须在其进口之日后的3年内交还
海关监管。不合格商品必须出口,不得以销毁替代出口。
这些申请的目的就是退还进口时所征收
关税的99%。有关退税的行政法规包含在《
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法规汇编》第19卷第191部分之内。
有关退税的问题,请致函:
退税处处长
现场作业司
美国海关署
Chief,Drawback Unit
Office of Field Operations
U.S. Customs Service
1300 Pennsylvania Avenue NW
Washington,DC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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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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