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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退税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9:00
    界定和目的

    退税(“drawback”or“refund of duties”)一词是指因特定法律或管制责任的履行而退还99%对进口商品所征收的海关关税或国内税。为了符合退税的要求,商品必须先进口随后出口或销毁。退税计划的目的是通过允许他们取得对进口商品所支付关税的退款而协助美国进口商、制造商和出口商在国际市场进行竞争。

    三类退税

    退税主要有三类——制造性退税、未使用商品退税和不合格商品退税:

    ·制造性退税,是退还对用于制造被出口或销毁的货物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进口商品必须被用于制造,并应于该商品进口之日起的5年内出口。在制造性退税申请提交之前,被批准的退税裁定(以前被称为退税合同)必须已在海关存档;

    ·未使用商品退税,是退还对未经加工和从未在美国被使用、被出口或销毁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进口商品必须在该商品进口之日起的3年之内出口;   

    ·不合格商品退税,是退还对因不符合样品或规格、或未经收货人同意而装运退运出口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为了符合此类退税的要求,商品必须在其进口之日后的3年内交还海关监管。不合格商品必须出口,不得以销毁替代出口。

    这些申请的目的就是退还进口时所征收关税的99%。有关退税的行政法规包含在《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法规汇编》第19卷第191部分之内。

    有关退税的问题,请致函:
    退税处处长
    现场作业司
    美国海关
    Chief,Drawback Unit
    Office of Field Operations
    U.S. Customs Service
    1300 Pennsylvania Avenue NW
    Washington,DC20229.
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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