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联合计划是一项旨在向来自被认定的自由联合国家的某些产品提供免税进口待遇的计划。该计划由1989年9月28日的第6030号总统公告第242条款确定,1989年10月18日生效,未设定终止日期。
受惠国
以下自由联合国家被认定为自由联合计划的受惠国:
Marshall Islands
Federated States of Micronesia
Republic of Palau
符合条件的货物
免税待遇适用于大部分来自被认定的受惠国的货物。对于需要正式申报进口的
商业货物,免税地位的权利主张应通过在符合资格的子目边增加“Z”字母而予以表明。以下商品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受纺织品协定管辖的纺织品和服装;
·在1984年4月1日不享受第17章中讨论的普遍优惠制待遇的鞋类、手袋、皮箱、皮货、
工作手套和皮装;
·《协调
关税税则》第91章的手表、钟和记时设备(配有光电子显示器和没有
其他类型显示器的该类货物除外);
·《协调
关税税则》子目9606.21.40或9606.29.20的纽扣;
·在密封罐中精制和保存的、非油浸的金枪鱼和飞鱼,每罐毛重不超过7公斤,“超过”可予以免税进口的消费配额量的;
·第2至52章所包含的、受
关税税率配额管辖的农业产品,如果进口数量超过该产品的配额数量。
原产地规则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才有资格享受自由联合计划的免税待遇:
·商品必须由自由联合国家生产。如果(1)货物完全在自由联合国家生长、生产或制造,或(2)货物已经在自由联合国家转变成一种新的/不同的
商业货物;
·商品必须从自由联合国家直接进口到
美国海关关境;
·进口到
美国的货物的
海关估价的35%以上为在受惠国生产的原材料的成本或价值。此外,在
美国生产的原材料的成本或价值可被计入35%的增值要求,但不得高于进口货物估价的15%。如果原材料首先转变成一种新的不同的
商业货物,随后用以生产有资格享受免税待遇的产品的组成原材料,从非受惠国进口到自由联合国家的原材料成本或价值可被计入对有资格享受免税待遇的货物的35%增值要求。
其他信息来源
有关自由联合计划的行政实施和操作性问题,请致函华盛顿特区的
美国海关署法规裁定司贸易守法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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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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