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1.
海关关员如果有理由怀疑下列人随身或在其周围藏匿实际或可能违反本法规定的物品、可以作为违反本法行为证据的物品或者任何依照本法或
其他各项联邦法律规定禁止、限制或管理进出口货物的,有权搜查:
1)所有抵达加拿大的人,在其进入
加拿大境内后合理时间内;
2)所有即将离开
加拿大的人,在其离境前任何时间内;或者
3)所有进入
加拿大离境专用地点的人及离开该地点但不出境的人,在离开该地点后合理时间内。
2.
海关关员按本条规定搜查人前,应根据该当事人要求请上级官员到达搜查地点。
3.按本条第2款规定前往搜查地点的上级官员,应根据搜查理由是否充分,决定是否进行搜查。
4.搜查人与被搜查人必须同性,如果搜查地点没有同性关员时,
海关关员可授权合适的同性人员代其搜查。
第九十九条 1.
海关关员有权:
1)在货物放行前任何时候,查验任何已进口的货物,打开或要求打开进口货物的包装或集装箱,并采集合理数量的货样;
2)在货物放行前任何时候,检查任何已进口的邮件,并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打开或要求打开任何其有理由认为怀疑装有《海
关税则》规定指物品或依照
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禁止、限制或控制进口的货物,在邮件所装物品中采集合理数量的样品;
3)在货物出口前任何时候,查验已按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申报出口的货物,打开可要求打开此类货物的包装或集装箱,并采集合理数量的货样。
4)有理由怀疑按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有税则归类、完税价格或计税数量上差错时或依照本法《海
关税则》规定办理退税时,查验货物并采集合理数量的样品:
4.1)
海关关员有理由怀疑按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报关的货物有原产地申报或认定方面的错误时,查验货物并采集合理数量的样品;
5)对任何货物有理由怀疑已违反、可能违反本法或
其他由
海关管理或负责实施的联邦法律时,查验货物,打开或要求打开货物的包装或集装箱;或者
6)对任何运输工具或其所载货物,有理由怀疑已违反或可能会违反本法或
其他由海关管理或负责实施的联邦法律时,截停、进入并搜查该运输工具,检查所载货物,打开或要求打开货物的包装或集装箱,命令运输工具驶往
海关通关现场或
其他适合搜查、检查或开箱的场地。
2.除当事人同意或邮件发件人已按《万国邮盟公约实施细则》第一一六条规定填写专门的标签并在邮件上粘贴处,
海关关员不得打开或要求打开重量在30克以下的邮件。
3.
海关关员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场情况下可要求打开重量在30克以下的邮件。
4.按本条第1款规定采集的货样应按部长规定的方法处理。
第一○○条 1.为实施本法或任何
其他联邦法律执行公务时,
海关关员可在从境外驶抵
加拿大的运输工具上驻留。
2.按本条第1款规定在运输工具上驻留的
海关关员应免费乘坐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负责人应保证向该关员提供适当的食宿。
第一○一条
海关关员可扣留已进口或准备出口的货物,直至其认可对货物处理符合本法或
其他任何联邦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货物进出口的禁止、限制和控制的规定。
第一○二条 1.违反本法或
其他任何联邦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已进口并已按本法第一○一条规定被扣留的货物,应按有关法律或实施细则规定处理;本法或实施细则无适用的处理规定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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