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除按《
消费税法》或《货物税法》征收的关税及
其他税外,从价计征
关税时,应使用适用税率的按本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确定的价格计算应税税额。
第四十五条 1.本条及本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中:
“计算价格”,指按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确定的货
物价格;
“出口国”,指货物装船后直接运往
加拿大的国家;
“扣减价格”,指按本法第五十一条第2款规定确定的价格;
“同一类货物”,指与被估价货物有以下可比性质的进口货物;
1)由生产包括与被估价货物相同或相似货物在内的货物的专门工业或专门行业生产的与进口货物同一类或同级的,以及
2)适用下列条款规定时:
i)(适用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时)在任何国家生产并由任何国家出口的,
ii)(适用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时),指在与被估价货物生产和出口国家相同的国家生产并由该国出口的;
“相同货物”,指与被估价货物:
1)在各个方面,包括物理特性、产品质量和声誉与被估价货物都相同的(外形上有细小差别或忽略不计),
2)与被估价货物在同一国家生产,并且
3)由与被估价货物同一生产人生产的,进口货物,但不包括含有该进口货物采购人免费或减价提供的在
加拿大境内完成的该进口货物生产所用的工程设计、技术研究、工艺及制图
工作的进口货物;
“实付或应付价格”,适用对
加拿大出口销售的货物时,指货物采购人向销售人或为销售人直接或间接已经或者应当进行的全部支付;
“生产”,包括种植、工业加工及采掘;
“相似货物”,指与被估价货物:
1)在组成材料和特性上与被估价货物非常相似的;
2)具有被估价货物的使用功能并与其在
商业上具有互换性,
3)与被估价货物在同一国家生产的,
4)由生产被估价货物的同一厂商生产的,进口货物,但不包括含有该进口货物采购人免费或减价提供的在
加拿大境内完成的该进口货物生产所用的工程设计、技术研究、工艺及制图
工作的进口货物;
“足够的信息”用于确定各种金额、差价或价格调整时,指证明金额差价或价格调整的准确性的、客观可数的信息;
“成交价格”指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4款规定确定的货物的价格。
2.适用本条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时,如果不存在与被估价货物相同或相似的货物,但存在与被估价货物同一生产人生产的货物,可将该货物视为相同或相似货物。
3.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时,下列情况下应视为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
1)双方存在血亲关系、姻亲关系或《所得税法》第二五一条第6款规定指关系;
2)相互为对方经营实体中管理人员或董事;
3)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联营关系;
4)双方有雇主与雇员之间关系;
5)一方或双方相互(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占有对方5%以上公开上市的拥有表决权的股权;
6)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
7)双方都受同一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第四十六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按本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确定。
第四十七条 1.货物的完税价格应按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指条件,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2.货物的完税价格无法按本条第1款规定确定时,应依本款规定指下列顺序,以下列一种能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价格为基础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1)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条件的相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货物的扣减价格;和
4)货物的计算价格。
3.如果被估价货物的进口人在
海关确定完税价格前提出申请,本条第2款3)项和4)项规定指估价方法的使用顺序可以颠倒。
4.无法按本条第2款1)项至4)项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按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估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四十八条 1.除本条第6款及第7款另有规定外,货物销售出口至
加拿大,其实付或应付价格能够确定又符合下列要求的,其成交价格即为货物的完税价格:
1)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货物没有加以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
i)法律施加的限制,
ii)对货物转售的地域性限制,
iii)在实质上不影响货
物价格的限制;
2)卖方向买方销售货物,或货物的已付或应付价格未附带某些条件,使其价格不能确定的;
3)卖方直接或间接地从买方对货物进行任何事后转售、处理或使用所获得盈利的一部分,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应包括上述盈利部分,或该价格应根据本条第5款1)项v)规定进行调整;
4)货物的买卖双方在货物销售出口时不存在特殊经济关系或虽然存在特殊经济关系,但:
i)其相互关系不影响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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