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1.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所有抵达
加拿大的人员,应按规定条件立即前往最近一处专门为此目的设立并正在办公的现场海关,诚实地回答正在行使本法或
其他法律规定的职责的
海关关员提出的所有问题。
2.除海关关员另有特别要求外,本条第1款不适用任何已在
加拿大境外通过办理此项业务的现场
海关并在此后直至抵达
加拿大前未停留任何地点的人。
3.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所有驶抵加拿大的运输工具,其负责人应按规定条件保证将乘客及机组人员在抵达
加拿大时立即运往本条第1款规定指现场
海关。
4.除海关关员另有特别要求外,本条第3款规定不适用所有已运载旅客及全部机组人员在
加拿大境外通过办理此项业务的现场
海关并在此后直至抵达
加拿大前未停留任何地点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5.除
海关关员另特别要求外,本条第1款及第3款规定不适用任何从加拿大境外两个地点之间直接往来途中进入
加拿大内水域、领海或空间的人。
第十二条 1.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所有进口货物应按规定条件在办公时间内向指定办理此项业务的最近一处现场
海关申报。
2.授权总督对货物按本条第1款申报的时间及方式做出规定。
3.本条第1款规定指货物,应由下列人向
海关申报:
1)货物携带人,货物由抵达
加拿大的旅客随身携带或作为其行李由同一运输工具运载的;
1.1)向
加拿大出口货物的人,指货物邮递进口时;
2)运输工具负责人,指本款1)项规定指以外的货物,由运输工具运载抵达
加拿大的;以及
3)(指
其他各种情况下)收货人。
3.1)按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货物的联手续时,货物携带出境后返回
加拿大时应视为进口。
4.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所有已在
加拿大境外按本条第2款规定已向某现场海关申报的货物,除非
海关关员要求该货物进口后按本条第1款规定再次申报。
5.除
海关关员另提出要求外,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由从
加拿大境外两个地点之间直接往来途中驶入内水域、领海或领空的运输工具所运载的货物。
6.如果货物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书面申报时,应使用载有规定信息的规定格式或使用载有部长认可的信息的此类格式。
7.《海
关税则》表一税目9813.0000或9814.0000号下所列货物,下列情况下,如仅因未按本条规定申报,可不按本法规定没收处理:
1)由抵达
加拿大的人员随身携带或作为其托运行李一部分,并且人员及其托运行李乘坐同一运输工具;
2)不征
关税;以及
3)按《海
关税则》规定不属于按本《
海关法》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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