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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08年第17号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1

2008年6月23日,北京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一票从日本进境邮包,包裹单号EI433712217JP,寄件人为STARSEA JAPAN,收件人为“北京市大兴区翡翠城风景翠园10-801 刘毅”,申报品名为“health goods”。经现场查验,发现内装实为仿真枪1支。该仿真枪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下列物品依法予以收缴。

序号

名 称

规格

数量或重量

备注

1

仿真手枪

1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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