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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08年第15号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6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物品,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京关缉缴字〔2008〕0001号)。现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序号

名 称

规格

数量或重量

备注

1

象牙制品

玖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收缴清单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收缴清单

   京关缉缴字〔2008〕0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以下各项予以收缴。  

序号

名 称

规格

数量或重量

备注

1

象牙制品

玖件

  被收缴人:不详 证件名称及号码:无

  联系地址:无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年 月 日

被收缴人(代理人)签章:           

(见证人签字:          

经办关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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