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物品,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京关缉缴字〔2008〕0002号)。现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序号
名 称
规格
数量或重量
备注
1
象牙
贰根
2
象牙梳子
贰件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京关缉缴字〔2008〕0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以下各项予以收缴。
序号
名 称
规格
数量或重量
备注
1
象牙
贰根
2
象牙梳子
贰件
被收缴人:不详 证件名称及号码:无
联系地址:无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年 月 日
被收缴人(代理人)签章:
(见证人签字: )
经办关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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