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关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等相关文书,拟没收下列无合法进口证明汽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车辆合法拥有人应向我关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如有异议,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公告期满,即予以没收处理。处理决定在我关公告栏张贴公布。
1.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发动机号F22B4018142,车架号JHMCD56300C322802。
2.黑色别克君威轿车,发动机号W9*30115147*,车架号LSGWK52C93S118294。
3.黑色尼桑风度轿车,发动机号VQ20236437A,车架号JN1CAUA32U0078827。
4.白色凌志轿车,发动机号0490257,车架号VCV10-0175426。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告知单(渝关缉告字〔2007〕0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告知单(渝关缉告字〔2008〕0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告知单(渝关缉告字〔2008〕0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告知单(渝关缉告字〔2008〕04号)
二○○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1:
渝关缉告字〔2007〕8号
王代明: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
你持有一辆日本产本田雅阁小轿车,但你不能提供该车合法进口证明。
以上行为有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珠海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车架号、发动机号拓号资料、公安信息查询资料、重庆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意见,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持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2:
渝关缉告字〔2008〕01号
刘学顺: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
2007年8月21日,重庆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在查获刘学顺持有一辆涉嫌走私别克汽车,车牌号为湘AC2639,VIN码为LSGWK52C93S118294,发动机号为W9*30115147*。经查:该车所挂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对应的品牌为别克车。机动车所有人为长沙宏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发现多辆套牌车,该公司于2006年12月申请将车牌更换为湘AL8839,目前该车仍在正常使用中。经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刘学顺持有的上述别克轿车非上海通用汽车公司生产,应为美国生产。
以上行为有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回复、湖南省公安厅交管局车辆管理所证明、长沙宏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关于我单位湘AL8839号车使用情况说明》、《扣留凭单》、照片、当事人笔录等为证。
刘学顺持有进口别克轿车不能提供合法进口证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别克轿车1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3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3:
渝关缉告字〔2008〕03号
李洪川: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
2007年2月16日交警在工作中发现:李洪川驾驶的琼A01999号凌志CS300型小轿车(车架号VCV10—0175426,发动机号0490257)涉嫌走私。经查,车牌号琼A01999对应车架号0044837,发动机号0190257,机动车所有人系海南华英置地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当事人持有的凌志轿车并非国内汽车厂商生产。
以上行为有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回复、扣留凭单、公安综合查询系统记录、查问笔录等为证。
李洪川持有该进口轿车不能提供合法进口证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第55号文)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凌志CS300型小轿车1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3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4:
渝关缉告字〔2008〕04号
车主: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
2007年8月21日,高新区公安局在高新区二郎兰花小区查获一辆黑色尼桑风度轿车,车牌号粤BJ1668,车架号JN1CAUA32U0078827,发动机号VQ20236437A,该车涉嫌走私,遂移交我局处理。经查,机动车信息系统中无与牌照粤BJ1668对应的车辆信息;车架号JN1CAUA32U0078827,发动机号VQ20236437A对应车自牌照粤BTW188,车主刘坚胜。经深圳警方协助,刘坚胜陈述材料中显示,他所持有的粤BTW188黑色尼桑轿车系2000年1月在深圳购买,后因发现被套牌,将原车牌号粤BJ1668换为粤B65307又更换为现在的车牌粤BTW188。该车一直由刘使用,无盗抢记录。经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车牌号粤BJ1668,车架号JN1CAUA32U0078827,发动机号VQ20236437A的黑色尼桑风度轿车非国内汽车企业生产。
以上行为有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回复、陈述材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为证。
车牌号粤BJ1668,车架号JN1CAUA32U0078827,发动机号VQ20236437A的黑色尼桑风度轿车无合法进口证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文)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黑色尼桑风度轿车1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3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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