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信用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满足海关监管要求,支持企业发展,经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对适用AA类管理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部份A类管理生产型企业,海关实施担保验放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1日起,适用AA类管理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及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东部地区1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含海南省)5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A类生产型企业,经向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附件1),并提交《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附件2)向海关作出相应承诺的,可适用海关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管理措施(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审批表》
2.《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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