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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海关监管通关处关务公开内容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4
  一、监管通关处基本职责:

  1、组织实施关区物流监控和行邮的作业流程、管理制度及作业规程,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2、组织实施关区进出口货物通关作业流程及业务管理制度,协调本关区通关过程中各业务部门、各作业环节之间的业务联系配合;

  3、负责长春关区非贸易物品监管工作的监管规章制度的组织实施及协调指导;

  4、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快递物品和印音制品等方面的监管规章制度;

  5、负责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三资企业及其他国际组织、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进出境公私用物品以及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审批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6、负责对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的审批职能管理工作;

  7、负责关区边民互市贸易监管的职能管理;

  8、组织实施对海关监管场所、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服务人员、进出境集装箱和进出境运输企业的实际监控和查验管理工作;

  9、舱单、运输工具动态、查验记录数据及各类海关监管场所存放货物的通关及备案数据进行动态监控和综合分析,提出和调整审单辅助决策参数及通关风险布控的要求和建议;

  10、按总署规定的各项监管要求,参与口岸开放验收或组织对在非口岸地设立海关监管点进行前期审核和验收,组织对设立各类海关监管场所进行前期审核和验收;

  11、负责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及其他技术设备的使用管理;

  12、负责超期未报货物和暂准进口货物的职能管理;

  13、监控海关通关作业单证的流转,对本关区报关单证明联签发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14、负责外汇报关单联网核查等跨部门联网项目的业务协调管理;

  15、负责计算机应用系统的业务授权管理;

  16、负责关区物流监控及货物查验科技设备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负责人:

  监管通关处直属长春海关,内设行邮科、物流监控科、通关监控科。

  监管处负责人: 丁春华(处 长)电话:4601711 房间209号

  张进军(副处长)电话:4601622 房间209号

  侯庆范(副处长)电话:4601177 房间209号

  行邮科负责人: 周 宇(科 长)电话:4601618 房间221号

  物流监控科负责人:宁文和(科 长)电话:4601471 房间212号

  通关监控科负责人:秦向阳(副科长)电话:4601676 房间201号

  三、内设科室基本职责:

  (一)行邮科基本职责:

  1、组织实施关区行邮的作业流程、管理制度及作业规程,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2、负责长春关区非贸易物品监管工作的监管规章制度的组织实施及协调指导;

  3、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快递物品和印音制品等方面的监管规章制度;

  4、负责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三资企业及其他国际组织、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进出境公私用物品以及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审批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5、负责对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的审批职能管理工作;

  6、负责关区边民互市贸易监管的职能管理;

  (二)物流监控科基本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关区物流监控的作业流程、管理制度及作业规程,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2、负责组织实施对海关监管场所、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的实际监控和查验工作;

  3、负责对舱单、运输工具动态、查验记录数据及各类海关监管场所存放货物的通关及备案数据进行动态监控和综合分析,提出和调整审单辅助决策参数及通关风险布控的要求和建议;

  4、 负责按总署规定的各项监管要求,参与口岸开放验收或组织对在非口岸地设立海关监管点进行前期审核和验收。组织对设立各类海关监管场所进行前期审核和验收;

  5、负责超期未报货物和暂准进口货物的职能管理;

  6、负责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及其他技术设备的使用管理;

  7、负责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注册、年审手续;

  8、负责本关区范围内选择查验、实施查验工作的运行管理;

  9、监督、检查和指导现场海关开展选择查验、实施查验工作;

  10、汇总整理、分析、发布和上报通关监管风险信息;

  11、对关区内各现场海关查验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定期发布评估结果;

  12、根据关区内执法环境、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和查获率,动态调整查验率,指导各现场海关具体实施;

  13、组织本关区查验关员的在职和短期脱产培训。

  (三)通关监控科基本职责:

  1、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关区通关作业流程及业务管理制度,负责协调管理关区内通关业务相关部门及环节之间的业务联系和配合;

  2、负责通关现场人员的业务制度和业务管理操作培训;

  3、负责关区通关、监管信息化系统的推广应用及培训工作;

  4、负责报关单证明联签发的协调管理工作;

  5、负责外汇核销单联网核查等跨部门联网海关业务项目的协调管理;

  6、负责H2000系统地方参数库的维护管理;

  7、负责关区H2000计算机应用系统操作授权维护和管理;

  8、负责集中报关业务审批管理,便捷通关审批管理,长春海关快速通关辅助系统管理项目组织推广和系统维护管理。

  9、负责起草本处综合性的文件材料;

  10、负责处内文件的收发管理;

  11、负责处内综合事务的安排、协调和管理工作;

  12、负责处内政务信息的收集、编发管理工作;

  13、负责组织编写《监管通关处大事记》;

  14、负责处里组织的各项会议、各种活动和接待任务的安排和协调工作;

  15、负责办理其他处里交办的各项事务。

  四、监管通关处各项有关海关业务的办理程序:

  (一)行邮科主要业务操作流程:

  1、进境公用物品办理程序

  (1)登记备案

  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向主管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a.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b.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以下简称《注册证》);

  c.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d.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e.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 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2)常驻机构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a.《海关备案证》;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c.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主管海关接受申请核查属实后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见附件3),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其中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常驻机构还应当自取得《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以下简称《监管车辆登记证》,见附件4)。

  2、出境公用物品办理程序

  (1)常驻机构将原进境的公用物品复运出境,应当持《海关备案证》、《申请表》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中,常驻机构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的,主管海关在审核批准后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机构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主管海关收到《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联后应将牌照注销情况在《申请表》上批注。

  (2)常驻机构在出境地海关办理公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经主管海关批注的《申请表》等相关单证。

  3、进境自用物品办理程序

  (1)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a.身份证件;

  b.长期居留证件;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d.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主管海关接受申请核查属实后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2)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见附件2),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其中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常驻人员还应当自取得《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以下简称《监管车辆登记证》,见附件3)。

  4、出境自用物品办理程序

  (1)非居民长期旅客将原进境的自用物品复运出境,应当持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申请表》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中,常驻人员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的,主管海关在审核批准后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主管海关收到《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联后应将牌照注销情况在《申请表》上批注。

  (2)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出境地海关办理自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提交经主管海关批注的《申请表》等相关单证。出境地海关应当将物品验放结果在《申请表》回执联上批注,并退主管海关备核。

  5、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办理程序

  (1)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

  (2)常驻人员机动车辆转让过户时,应当向其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 请,并交验下列单证:

  a.身份证件;

  b.长期居留证件;

  c.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

  d.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3)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

  6、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1)常驻人员按照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未经海关批准,进境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海关对常驻人员进境监管机动车辆实行年审制度。常驻人员应当根据主管海关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将进境监管机动车辆驶至指定地点,持本人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监管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到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海关年审手续。年审合格后,主管海关在《监管车辆登记证》上加盖年审印章。

  (3)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常驻人员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见附件5)、本人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监管车辆登记证》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见附件6),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7、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办理程序:(手续齐全有效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所需证件:

  (1)本人有效护照

  (2)我驻外使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

  (4)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物流监控科主要业务操作流程:

  1、受理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a、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b、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c、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d、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2) 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a、《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c、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d、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提交本条(2)、(3)、(4)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3)海关对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

  2、受理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b、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c、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d、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e、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2)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a、《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b、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c、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d、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提交本条b、c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3)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

  3、受理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b、为运输企业职工;

  c、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d、遵守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

  (2)驾驶员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a、《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

  b、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c、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1寸、免冠、红底)。

  提交本条b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4、受理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办理年审手续:

  (1)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年审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运输企业向其注册地海关办理企业、车辆、驾驶员的年审手续,注册地海关验核下列文件:

  a、年审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驾驶员守法经营情况、运营情况等);

  b、注册登记证书》;

  c、《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d、《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e、《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生产企业自备车免此项);

  f、如担保期限已满的,需重新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或者由企业向海关提交的担保金;

  g、《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验原件);

  h、《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原件);

  i、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员一览表(此表由各海关自行设计)。

  (2)海关对年审实行经办关员、科二级审核制,年审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合格的,在《汽车载货登记簿》和《注册登记证书》、《准载证》、上批注,并录入相关资料数据。

  5、受理进口展览品的备案手续:

  (1)进口展览品(以下简称展览品)包括下列货物、物品:

  a、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

  b、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c、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d、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

  (2)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海关凭国务院批件接受备案;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或境外机构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海关凭商务部批件接受备案;地方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海关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接受备案;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展览会,海关凭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件接受备案;由中国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海关凭贸促会批件接受备案;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资格的单位,举办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海关凭主办单位申请接受备案。

  (3)开展或展品进口15日前举办或接待展览会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当持以下批准文件和相关单据,办理备案手续:

  a、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主办单位的注册备案证书;

  b、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展览方案和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承办单位代办手续的,需附主办和承办单位协议);

  c、参展商名录及展位图;

  d、展览品进出境计划、展品清单及拟申请免税的物品清单;

  e、报关委托书、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委托书;

  f、海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单证。

  (4)海关实行经办关员、科、处三级审批,对上述材料审核合格后,在“长春海关展览会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签章后,一份留存,一份交主办单位凭以报关。

  6、受理海关监管场所注册、年审手续:

  (1)海关监管场所的受理范围:是指在海关监管区以外的经营海关监管货物和物品堆放、存储、拆拼箱(集装箱、货柜车)等业务的堆场、车场、场站、仓库。(不包括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

  (2)申请设立监管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a、在长春关区范围内,交通便利,邻近主管地海关监管区域;

  b、具有专门储存、堆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具有相应的电视监控等安全设施;

  c、监管场所经理人为非长春海关注册登记的货运代理单位时,原则上应与两家以上的货运代理单位或进出口货运量较大企业签订有租赁协议(区域查验点除外),能够形成一定的业务量;

  d、具有 能够对存放的进出口货物实行封闭式管理、永久牢固的隔离设施、卡口设施;

  e、建立海关监管货物的专用帐册和内部管理制度;

  f、配备能够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软硬件设施;

  g、具备向海关缴纳税费等的能力,并向海关提供担保

  h、能够提供海关监管工作必需的办公场所;

  i、海关认为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3)申请设立监管场所,应填写《海关监管场所申请书》(一式二份),并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监管通关处提出书面申请:

  a、监管场所经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监管场所的场地平面图;

  c、监管场所经理人与货运代理公司等企业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复印件(无则免);

  d、监管场所的管理制度(包括出入库制度、帐册管理制度等);

  e、海关认为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4)、海关对以上材料审核合格后,于次日起30日以内派员进行前期审核和验收,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的15日内核发《长春海关监管场所登记证书》。

  (三)、通关监控科主要业务操作流程:

  1、全国范围内适用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适用海关规定的一项或数项便捷通关程序:

  (1)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2)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4)本企业年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1亿美元以上。

  2、办理全国范围内便捷通关优惠措施的申请、备案、审批手续:

  (1)企业应如实填写《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一式5份,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报请核定企业申请条件,负责核定的外经贸委(厅、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批准时应在一式5份《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相应栏中加盖公章。

  (3)企业向其主管地直属海关报请核准所适用的通关便捷程序,负责核准的主管直属海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批准时应在一式5份《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相应栏中加盖公章。同时加盖有外经贸委(厅、局)和直属海关公章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1份发给企业,2份分别报送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2份分别由外经贸委(厅、局)和直属海关存档。

  (4)企业与主管直属海关签订一份《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以下简称《责任担保书》)。《责任担保书》由海关总署规定统一格式及基本内容,并可按海关监管或企业经营的特殊需要补充具体的规定。《责任担保书》一式5份,责任双方各1份,2份报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备案,1份存档。

  (5)直属海关负责将同时加盖有外经贸委(厅、局)和直属海关公章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连同责任3方签订的《责任担保书》复印件1份分别报送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备案。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对《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及《总担保书》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及《责任担保书》后10天内要求直属海关延期实施或撤消《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或者修改《责任担保书》。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及《总担保书》即予生效。

  (6)《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及《责任担保书》生效之日,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可直接按便捷通关程序的具体规定及《责任担保书》的特殊约定适用相应的便捷通关程序。企业发生影响《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及《责任担保书》的重大变更或变化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直属海关和主管外经贸委(厅、局)。

  3、企业“网上支付”税费业务申请审批手续:

  (1)企业到注册地海关领取申请表,并向海关提出网上支付业务申请;

  (2)经海关银行审核批准;

  (3)企业与海关银行、电子口岸签定网上支付服务协议;

  (4)企业在银行指定分支机构开立用于支付税费的预储帐户;

  (5)企业持电子口岸法人IC卡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站向海关、银行提出网上支付企业备案、操作员备案及操作员IC卡权限的申请,海关银行网上审批通过,授予企业网上支付权限。

  五、监管通关处业务单证收费项目和标准: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

  14.5元/本,可使用240次。

  长春海关监管通关处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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