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税网 >> 海关实务 >> 地方海关公告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公告 2007年第13号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9
  为明确大宗散货出口许可证管理有关溢短装数量问题,根据海关总署和商务部有关文件,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原油、成品油、钢材三种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3%。

  二、根据国家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控制相关产品的出口,对目前实行出口配额和部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品(详见附件),比照上述三种商品的规定予以办理,即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3%。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八月九日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精品推荐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

    论坛新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