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程》所称报关单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业务负责人,是指具体负责对本企业报关业务进行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部门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二、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五)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六)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七)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八)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九)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对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收取下列文件材料: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六)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八)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九)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例如财务管理制度等材料)
四、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二年;
(二)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二)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三)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场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五)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异地报关企业在我关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异地报关企业应先持其注册地直属海关的关封到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的申请。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并收取以下材料:
1.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6.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7.报关企业其注册地直属海关出具的关封复印件;
8.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二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五、本关区报关企业在关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本关区报关企业可以在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但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向总关备案。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报关企业在关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其注册地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并收取以下材料:
1.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5.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6.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7.财务管理制度。
六、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和延续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有下列内容变更的,应到注册地海关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二)企业注册资本;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地海关应收取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申请书》。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十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
(四)《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五)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例如报关员证复印件等材料)。
取得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向分支机构注册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还应当提交: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所属报关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石家庄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注册登记。
对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收取下列文件材料:
(一)石家庄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八)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九)公章、法人章、报关专用章印模;
(十)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例如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对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异地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收取下列文件材料:
(一)石家庄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跨关区分支机构所属报关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跨关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跨关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跨关区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跨关区分支机构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七)《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九)企业分支机构公章、报关专用章、负责人印章的印模;
(十)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例如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收取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二)对内资企业收取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对内资企业收取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八)公章、法人章、报关专用章印模;
(九)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例如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法人身份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企业合同及其批复等资料)。
报关单位遗失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应要求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予以补发,补发时,应要求其出具并认真审核注册登记时的所有材料。在补办期间,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换证手续时,应向其收取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四)《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五)《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六)《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可以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四)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六)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拟进出境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临时注册登记单位海关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七日,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各部委、科研单位、军事机构、本关区内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等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可办理长期临时注册登记,对其比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报关企业需要办理非贸易类进出口业务的,可给其临时注册登记编码。
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八、报关单位变更和注销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应填写变更申请书
企业若因改制、迁址或加工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原因,向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编码,但注册登记编码因故不能立即注销的,可允许2个注册登记编码在3个月内同时运行。但不得在原企业注册登记编码项下设立新的加工贸易手册,在办结海关相关手续后应当立即将原注册登记编码注销。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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