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建设,促进天津
海关各级领导干部及
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廉洁高效服务,特制订《天津
海关对“打招呼”的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天津
海关对“打招呼”的管理办法
附件 天津
海关对“打招呼”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建设,促进天津海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廉洁高效服务。根据《违反海关执法规定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办法》、《海关人员6项禁令》等有关廉政纪律和公务回避制度,结合
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此办法适用于天津
海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
工作人员。
第二条 此办法所称“打招呼”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阶层人士和海关系统内部人员(含所有干部职工)在非工作职责范围内、以个人名义直接或间接过问、催办天津
海关有关
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上款中所述“天津
海关有关工作”主要包括:税收征管、监管通关、加工贸易监管、企业稽查和企业管理、缉私办案、公务员招录、人事任免、人员奖惩、入党、晋升、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罚没财物拍卖、信息资源开发等
工作。
第四条 对遇有“打招呼”的情事,天津
海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及时、主动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做好登记
工作。
第五条 天津
海关设置“打招呼”登记报告簿,各级领导干部及其
工作人员对所遇到的“打招呼”情事进行如实登记,并根据本人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公开办理,任何人不得违规操作、私自处理。
第六条 对属于本级职责范围内且符合规定的“打招呼”情事,天津
海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
工作人员要主动协调、认真办理;对不属于本级职责范围内的,要据实处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及时上报;对违反作业流程、制度规定、纪律规定或政策法规的,坚决不予办理,并将有关情况或线索及时通报稽查、缉私、
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
第七条 适时对全关落实“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作为天津
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八条 严格落实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遇有“打招呼”情事不主动报告、不及时登记并私自办理的;或在职责范围内对符合规定却故意拖延不办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口头批评、作检查、扣发当事人奖金或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视情节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此办法由天津
海关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此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