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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6年第18号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6 0:43:34
为进一步加强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建设,促进天津海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廉洁高效服务,特制订《天津海关对“打招呼”的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天津海关对“打招呼”的管理办法

  附件        天津海关对“打招呼”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建设,促进天津海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廉洁高效服务。根据《违反海关执法规定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办法》、《海关人员6项禁令》等有关廉政纪律和公务回避制度,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此办法适用于天津海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此办法所称“打招呼”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阶层人士和海关系统内部人员(含所有干部职工)在非工作职责范围内、以个人名义直接或间接过问、催办天津海关有关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上款中所述“天津海关有关工作”主要包括:税收征管、监管通关、加工贸易监管、企业稽查和企业管理、缉私办案、公务员招录、人事任免、人员奖惩、入党、晋升、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罚没财物拍卖、信息资源开发等工作

  第四条 对遇有“打招呼”的情事,天津海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及时、主动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五条 天津海关设置“打招呼”登记报告簿,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对所遇到的“打招呼”情事进行如实登记,并根据本人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公开办理,任何人不得违规操作、私自处理。

  第六条 对属于本级职责范围内且符合规定的“打招呼”情事,天津海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协调、认真办理;对不属于本级职责范围内的,要据实处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及时上报;对违反作业流程、制度规定、纪律规定或政策法规的,坚决不予办理,并将有关情况或线索及时通报稽查、缉私、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

  第七条 适时对全关落实“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作为天津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八条 严格落实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遇有“打招呼”情事不主动报告、不及时登记并私自办理的;或在职责范围内对符合规定却故意拖延不办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口头批评、作检查、扣发当事人奖金或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视情节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此办法由天津海关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此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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