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海关工作方针,加大对地方各级党政对外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思路和决策的呼应力度,进一步促进关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评定等有关规定,我关对汕头关区内诚实守信、遵守
海关各项管理规定、进出口额度较大的企业实行进口F通道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的企业条件
(一)总署评定为“红名单”的企业。
(二)非“红名单”企业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的条件:
1.适用A类管理;
2.年度(其中在1月份申请备案的企业,年度指上年度;在7月份申请备案的企业,年度指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下同)本关区进出口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不包括加工装配服务性质的企业)。
(三)涉嫌走私违规行为、尚在调查过程的企业,
海关不接受其进口F通道管理的备案申请。
二、
海关对符合进口F通道管理条件企业备案的程序
(一)总署评定为“红名单”的企业,直接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
(二)
其他企业实施进口F通道管理的,实行分批集中备案。备案程序如下:
企业所在地海关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和7月1日至7月31日集中为符合进口F通道管理条件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向主管海关备案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企业名称、
海关编码、注册时间、企业管理类别、企业在汕头关区年度进出口总额、是否存在走私违规和拖欠税、费等情事,加盖企业公章,并随附以下材料:
1.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企业A类管理通知单”复印件。
(三)主管海关对符合备案条件、列入进口F通道管理的企业发给加盖主管海关印章的《
海关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通知书》(见附件)。
(四)企业申请备案时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呈报情况不实者,
海关在2年内不受理对其实行F通道管理的备案申请。
三、列入进口F通道管理企业的货物范围及其管理
(一)对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的企业,其报关单直接决策为交单放行通道。但下列货物不属此范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1.涉及许可证管理的;
2.应缴纳税款的;
3.总署规定必须查验的货物。
(二)经
海关业务职能部门下达预定式布控指令捕中或计算机随机发出查验指令的进口F通道货物,必须进行查验。
(三)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F通道管理企业货物,可由主管
海关关(处)长批准进行查验或卸车:
1.有走私违规、逃避监管证件或进口税费管理嫌疑的;
2.有情报或举报等需进行查验的;
3.现场
海关认为需进行查验或复核的。
(四)机动查私等有关职能部门需对F通道进口货物实施查验或二次查验的,按
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五)
海关各业务现场须在放行岗位或
其他业务岗位,对F通道报关单及有关单证进行复核。
四、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企业的后续管理
(一)对列入F通道管理的企业,主管
海关通过加强跟踪核查、企业稽查等办法,实施后续管理。
(二)进口F通道管理企业出现改制或改名等情况,如需继续保留F通道备案管理,须向主管
海关提出申请。
(三)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海关取消对企业的进口F通道管理:
1.“红名单”企业被撤消管理资格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有走私违规行为且被
海关立案的;
2.企业由适用A类管理下调为适用
其他管理类别的;
3.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4.企业发生走私或违规等情事的;
5.企业加工贸易
合同未按期核销的;
6.企业拖欠海
关税、费的;
7.企业在汕头关区半年(其中在1月份清理的企业,半年指上年度的下半年;在7月份清理的企业,半年指本年度的上半年,下同)进出口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
8.企业发生
其他违法违规情事,有关部门认为必须取消进口F通道管理的。
(四)对因上述原因取消进口F通道管理的企业,由
海关通报企业所在市政府及其外经贸主管部门。
(五)因发生走私或违规案件被取消企业进口F通道管理的
海关在2年内不再受理对其实行F通道管理的备案申请。
五、本公告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通知
海关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通知书
:
根据汕头海关对企业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你单位申请,并经
海关备案,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对你单位实施进口F通道管理。
企业如发生下列情事,
海关停止实行F通道管理:
1.企业在汕头关区半年进出口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
2.发生走私行为的,或发生违规行为、
海关一次性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3.加工贸易
合同未按期核销的;
4.发生拖欠海
关税、费情事的。
海关(印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