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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6年第17号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6 0:43:32

    为完善天津口岸监管格局,规范海运出口拼箱管理,确保海运出口拼箱“货到报关”,我关将调整海运出口拼箱报关模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先装箱,后报关”的报关模式。即拼箱仓库必须在报关前将同拼于一个(或多个)集装箱内的所有货物装箱完毕;装箱后由拼箱承运人委托代理报关企业按整箱将各分票报关单汇齐集中向现场海关递单申报。

    二、出口拼箱报关单应随附以下单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单证;

    (二)《出口拼箱货物装箱明细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

    (三)《出口集装箱场栈收据》。

    三、报关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出口拼箱货物时,应填报正确的集装箱箱号和封号,并在报关单的备注栏内起始处填报“拼箱”字样,同时在报关单首页右上角加盖“拼箱货物”印章。

    四、代理报关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时间向海关申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可与海关接单现场联系预约通关。

    五、本公告自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拼箱货物装箱明细表

船名 航次 整箱运单号 箱号: 封号:             分票报关单号 出口拼箱准单号 货物名称 件数 重量(KGS) 备注                                                                                                                         装箱地点: 制单 配载日期   注:(一表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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