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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2006年第14号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6 0:43:30

    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43号公告,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现就深圳关区具体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深圳地区进出口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需向深圳海关监管通关处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深圳海关参照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标准等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意见(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告知书》)。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经海关同意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企业,可以选择在以下口岸海关办理货物的实际验放手续:大鹏、蛇口、惠州港、惠州、惠东、机场、笋岗海关

    三、自10月18日起,经海关同意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企业,可自主选择以下属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梅林、笋岗、惠州、惠东海关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联系电话:84398092

    地址:深圳市和平路龙兴大厦二楼监管通关处



    附件

    一、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

    二、海关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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