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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关于2006年5月7日在国道324线海丰收费站附近查获的下列货物,当事人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于2007年1月19日之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下列货物依法予以收缴。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和重量
备注
01
塑料粒(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聚碳酸酯、ABS、PP)
透明/半透明,白色/黑色
23.16吨
重量为毛重
特此公告。
附件:违法事实
附件
违法事实
2006年5月7日晚,我关在国道324线海丰收费站附近查获从顺德容奇海关监管码头驶出的“粤B28821”号集装箱货柜车(所运集装箱柜号HJCU7830846),集装箱柜门上锁有一铁质封条(封条号码301893),查获前未被开启。经查,该货柜货物的报关单海关编号为515320061536016035,经营单位为广东惠申发展有限公司,收货单位为广州市万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口日期为2006年4月30日,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申报品名是“PVC废塑料(杂色不规则废胶片边角料)破碎料,小片状”,申报毛重12.8吨,净重12.2吨,实际货物经鉴定为“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聚碳酸酯、ABS、PP”塑料粒,毛重为23.16吨。申报货物的品名、数量均与实际不相符。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94624.9元,偷逃税额人民币10598.84元。
经鉴定,报关单上加盖的经营单位广东惠申发展有限公司的“报关专用章”与该公司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印章印文不是由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系假冒。本案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经海关调查,实施走私行为的当事人无法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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