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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公告2006年第10号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2 18:04:36

    为进一步深化泛珠三角区域通关改革,扩大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应用,结合海关总署2006年第43号公告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

    现阶段,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以本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为属地申报海关,以广州机场和深圳蛇口、大鹏、笋岗、机场等海关为口岸海关。经本关批准享有“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资格的企业可按海关总署2006年第43号公告规定程序向本关区任一隶属海关或办事处报关,并经上述口岸海关进出口货物,但以下货物暂不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一)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等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

    (二)需通过报关清单生成报关单数据的货物(例如联网监管企业电子帐册、电子手册项下货物等);

    (三)禁止进出口货物、限定口岸进出口货物及其他规定不得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的货物。

    二、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下各口岸海关舱单管理要求

    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进出口企业应对照下表所列口岸海关舱单管理情况向实行舱单和运抵报告管理的口岸海关办理相关进出口舱单申报手续:

关别

关区代码

运输方式

进出状态

舱单控制条件

 

大鹏海关

5316

海运

(一类口岸)

进口

要求提运单与报关单的关系一对一

出口

实行预配舱单管理,不实行运抵报告。

蛇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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