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总署规范性文件,制定《广州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并符合本《规程》规定的,经
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报关单修改或撤销后,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应当一致。
报关单的修改与撤销应首先采取修改形式,确实无法修改的,才采取撤销形式。
二、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以下简称“现场
海关”)设置报关单修改和撤销岗位,负责有关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的受理、审批、修改和撤销操作等具体业务。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遇下列情况的,可向原接受申报的
海关提出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申请: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
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六)
其他特殊情况的。
四、申请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
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
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
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
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
出口退税的报关单证明联等
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五、申请人在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修改或撤销申请的内容涉及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
海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海关向申请人制发加盖海关
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
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可以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
海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制发加盖
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见附件3);
(四)申请人、申请理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向其制发加盖
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六、海关决定受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的,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操作,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关(处)长批准审查时限可以延长10个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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