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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公告2006年第10号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5 3:03: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报关
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46号)要求,为保障报关员正当权益,依法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海关
总署规定在申请人申请注册
报关员
时应提供已缴纳社会
保险
相关证明材料,为规范此项
工作
,南昌
海关
已联合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就此问题发文,规范并明确了申请
报关员
注册时提交的社保证明格式(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关员
注册申请人所出具的《社会
保险
证明》应为单位所在地
劳动保障
部门出具;
二、《社会
保险
证明》载有申请注册人个人信息、交纳险种名称等相关内容;
三、
报关员
注册申请人使用的社保证明应为
海关
和省
劳动保障
厅规定的统一格式,不得使用其它证明。
特此公告。
附件: 社保证明
附件:
社会
保险
证明
海关
(办事处):
(报关单位名称) 所聘(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已在 (社会
保险
经办机构名称) 办理:
□基本养老
保险
;
□基本医疗
保险
;
□工伤
保险
;
□失业
保险
;
□生育
保险
。
注:缴纳请在□中画“√”,未缴纳请在□中画“×”。
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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